设计施工:质量为先
为集约利用土地,落实国家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的控制要求,在有限空间中实现基本住房功能,尽量满足低收入家庭实际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印了《贵州省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图集》,为各地廉租住房建设提供多种科学、合理的户型参考。同时,为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廉租房建设的通知》、《关于廉租住房建设采取节能措施的通知》、《关于对全省廉租住房工程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的通知》等文件,派出多个技术检查和服务组深入建设工地。并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在建成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刻录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以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2007年9月,省政府下发了《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社区城市要在2007年底前对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城市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底前,所有城市要将12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到“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10月,按照国家有关精神,通过调查摸底,省政府决定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城镇低收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出台《关于贵州省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住房价格水平,适时对廉租房保障低收入标准进行调整,使住房保障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展到低收入家庭。
分配管理:强化规范
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管理新模式,在草拟的《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考虑了“从廉租住房出售资金中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廉租住房公共维修资金和管理费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以及廉租住房的管理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目前,该文已按程序申报,待省政府审定下发。同时,我省印发的《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配租、配售及后续管理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目前,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均按照“三审两公示”原则,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售)房源,并将配租(售)情况在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示。(记者 孙晓蓉 实习生 李高会 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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