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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土地征收制度之管窥 (2)

2011年09月07日 08:4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如前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土地征收制度的宪法基础,它一方面揭示出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即“为了国家需要”;在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同时也对土地征收设置了“目的限制”,即土地征收的进行必须是基于“国家需要”。《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有关“土地征收”条款的规定中,将土地征收的“目的限制”扩展(或具体化)为“为了国家或(自治)地方需要”。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都没有使用“公共利益”的概念,而是采用“为了国家需要”这一措辞,极具立法特色。

  国家之所以要设置土地征收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国家需要”,但这毕竟是对土地私有权的一种强制性没收和剥夺,因此必须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可以说,只有在合法土地征收程序的保障下,才能在满足“国家需要”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损失。《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包括土地征收在内的征收(私有)财产行为设定了严密的征收决定程序,同时还要求必须事先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27条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79条至282条对土地征收程序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决定由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机关作出;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在实施征地一年前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并需要取得其同意;对征收后的土地需要进行权利变更,在土地权利登记机关进行国家登记。

  诚然,基于“国家或(自治)地方需要”对私有土地进行征收,能够满足国家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但却同时让土地所有权人承担了因土地被强制剥夺而带来了的巨大损失,有失公平正义。因此,为了弥补土地所有权人利益损失,各国都规定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以弥补和平衡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的损失。《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等价补偿”的补偿标准。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当中,这种“等价补偿”是通过赎买方式予以实现的。而在征收土地的赎买价格方面,则充分贯彻和体现民法上的私法自治精神,完全按照自愿、协议原则进行。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尤其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就必须要为这种冲突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土地征收提供了司法程序救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土地所有权人不同意征地机关作出的征地决定,则作出征地决定的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关于赎买该土地的司法诉讼。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就征收土地的赎买价格或其他赎买条件无法达成协议时,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这一关于司法救济的规定,固然是为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最大满足和实现,但是也有其“局限性”:法律仅仅把提起司法诉讼的权利赋予了作出征地决议的国家机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这也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完善。

  总之,俄罗斯联邦的土地征收制度,是衡量私有财产权保护目标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也是通过限制土地征收权以达至宪政的重要途径。更重要的,它还是俄罗斯社会转型、政治改革与法制创新的一个“缩影”,通过它,不仅可以看到俄罗斯联邦土地立法和土地法制改革的动态发展,还能隐约窥视到俄罗斯联邦法制变迁的特点与轨迹。(王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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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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