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以来,全国多地出现婚前房屋产权“加名热”。记者近日从贵阳市住建局产权监理处了解到,婚前房产“加名”热目前在贵阳尚未显现。
《解释》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为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市住建局产权监理处受理登记科负责人介绍,今年7月份全市变更婚前房屋权属登记业务的有20多例,《解释》出台后的8月份,增加至近40例,业务量有所增加,但增幅不像部分城市那样明显。
据了解,“加名”热现象在贵阳尚未显现的主要原因在于,2008年初,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布了《贵阳市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规定房屋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必须把配偶一起列为共有产权人,否则不予登记,配偶书面同意放弃的除外。据了解,《物权法》颁布后明确规定,如果产权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产权证上有名字的一方有权独自到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房产转移登记。鉴于贵阳市曾发生多起房屋产权过户纠纷与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争议有关的情况,《通告》的出台进一步明晰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使“隐性”产权人正式“从幕后走到前台”,把事后确认产权人提前到初始登记的环节。(记者 赵琳 刘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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