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博士,你好!我的女儿和女婿结婚快十年了,女婿的工作很好收入也不错,对女儿很好,对我也很孝顺。但据说最近新的婚姻法解释出台,规定父母为子女买房,配偶没份。我女儿的房子当初是女婿买的,产权上也只写了女婿的名字。虽然女婿人很好,但我有点担心,万一女儿离婚,岂不是什么都得不到?有何补救措施呢?
读者 李女士
答李女士,你好!你的来信收到,经向上海中原地产法务总监姚志云咨询,答复你的问题如下:
依据新的婚姻法相关解释,与家庭房产相关的规定或结论主要包括:除非基于特别约定,婚前购买的房屋,其产权不因婚姻关系变化而变,但离婚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父母为子女买房,配偶没份。对此,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应对措施。
措施一:产证上加名字。即夫妻双方将原来登记为一方的房屋更改为两人名下,这是比较直接而有效的方法。按规定,基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及双方的共同意愿,可以将原来登记为一方的房屋更名为双方名下。手续也相对简便,双方带好结婚证件、身份证件及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即可以到交易中心办理。此方案虽好,但若涉及父母赠购房屋,则要考虑他们的意愿,客观上的难度不小。
措施二:夫妻间作私下约定。即双方约定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一定比例按份共有,在房屋变现或者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分配收益。这是一个相对简便、合法有效、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方法。但缺点是:夫妻之间的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产权登记一方如果擅自将房屋以合理的价格卖了,另一方不能要求确认买卖无效,追回房屋,只能要求按照约定分配房屋收益。此方案相对简单,实践中可行性很高,前提是登记一方同意做这样的约定。
措施三:将房屋出售后另行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通过婚内购房的形式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方法,是在其中一方或其父母不同意变更登记人情况下的一种变通做法,成本较高。而且,如果登记一方能证明购买房屋资金来源系原来的婚前房屋或者父母赠购房屋收益,也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行性不高。(刘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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