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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或继承房产如何缴契税

2011年09月20日 13:57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市民郑老先生到西安市契税征稽中心诉说转让房产的事。郑老先生老伴已经去世,目前和唯一的女儿生活在一起,他想在离世前把房子转给女儿,可是听说现在就转还要缴契税。郑老先生不知道到底应该怎么办才好。前不久西安市契税征稽中心还接到市民王女士的电话咨询:“我从父亲那里继承了一套房产,我的父亲现仍健在。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应该缴纳契税。我是法定的继承人,难道这也要缴税吗?”

  在日常契税征收工作中,经常遇到类似问题,很多人对这个问题不是很了解,有的认为不应该缴,有的认为应该缴,还有的纳税人为了这个问题而争论不休。

  作为征收机关,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需纳税人了解。

  大多数人将房产继承行为和无偿赠与行为弄混淆了。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一是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二是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人,《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一个或几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对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的赠与行为,要征收契税。

  对文中提到的王女士,她接受的那套房产并不是继承得来的,而是其父亲的生前赠与,应该依法缴纳契税。而郑老先生,他的情况仍是房产赠与和房产继承问题。由于他仅有女儿一个直系亲属,再没有其他亲人,因此,老先生百年之后,其女儿为其房屋产权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该继承房产行为属于免征契税范畴。而如果老先生现在就把自己的房产转到女儿名下的话,则属于房产赠与,其女儿应缴纳契税。

  另外还有一种不同于以上两种行为的遗赠行为,具体讲就是被继承人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这种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视同赠与行为,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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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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