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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金制度能否管住“甩手”物业?(5)

2011年09月27日 16:0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谁来管

  提前三个月备案就可免罚

  记者昨天拨打了东城区房管局小区办的电话。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是属于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并在公示后三个月后离开的,这种情况属正常程序;如果是物业公司在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擅自离开,那么主管部门有权力找到这家物业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工商注册的渠道,另外还可以通过房管部门资质认证的渠道。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朝阳区房管局物业科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小区物业撤离前,应该提前三个月进行上报及公示。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违反规定撤离,业主先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反映,再由街道反馈到区住房管理部门,之后再报给北京市住建委,由住建委派人经过调查取证,调研小区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做法。因为物业公司能做到提前三个月上报,未出现擅自撤离,所以自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颁布的一年多以来,并没有对物业公司的处罚案例。

  怎么管

  “薪酬制”可解决

  物管拿钱不好好做事

  物业公司撤走后,留下了许多问题。居民家的房子漏雨,找到王凤山,因为没有专项资金,王凤山只好去找开发商,“已经过了保修的年限了,我们只能求着人家来给我们修修。物业在甩手不管后,后续的问题就会表现出来,所以我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对物业收取一些保证金,在物业无故撤走后,可以用这笔钱作为过渡资金。”

  对于目前物业管理的漏洞百出,北京房协学术委员会委员蔡金水认为,原因在于目前施行的物业管理为“包干制”。蔡金水解释说,所谓“包干制”,就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必然出现的局面,物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是定额定量,花的钱越少,赚的钱就越多,这就导致一些物业不愿意花钱,或者能少花就少花,结果服务质量下降,居民则不满意,恶性循环就出现了。”

  蔡金水认为,“薪酬制”将是未来小区物管的发展方向。“应该由业委会聘请物管企业来服务,小区的财政大权不再由物管企业把持,而由全体业主选出的常设机构业委会代管。物业干得越多,拿得越多,这样就可解决物管拿钱不做事或不好好做事的问题。物业管理的方式也应该形成一个转变,由‘包干制’向‘薪酬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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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晓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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