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女士是四川省成都市某小区业主。今年5月,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发送关于成立业委会相关事宜的手机短信,短信涉及业主谢女士及配偶刘先生住址的具体单元房号。后物业公司又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涉及谢女士及配偶姓名、单元房号、座机和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公告。谢女士告上法庭,认为物业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公布自己的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不仅侵犯隐私权,还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清除所张贴的公告中谢女士家中的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内容,书面向谢女士赔礼道歉。
■以案释法
公民隐私权不可侵犯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属于自然人的个人隐私。自然人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方面具有决定权。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虽然侵犯了谢女士的隐私权,但谢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影响,故法院对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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