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底,银川市发布新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在房地产经营方面,就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进行规范。特别针对部分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现象,新版《条例》明确:最高罚款10万元。
违法或欺诈2年内不得预售商品房
修订后的《条例》,将房企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行为与其获得预售资格等挂钩,并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其中,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符合条件,方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商品房。
同时,第三十条也规定:房企应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预售合同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十五条则规定: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尤为重要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在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违法或欺诈等不良行为记录,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批准其预售商品房”。
这些处罚措施,将从源头上杜绝房企在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行为。
隐匿销售价格与进度最高罚款10万元
捂盘惜售,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捂住楼盘,舍不得把房子拿出来销售”,其目的是哄抬房产价格。
有些楼盘,脱离市场均价,大幅提高开盘价,导致市场内无人应价,变相拉长销售周期。还有些楼盘,推出不久就对外宣传已经全部卖出,尤其在各售楼部,房源图上“一片红”,只剩若干单元“仅供挑选”。等购房者深入打探查询,会发现大部分房子根本没有售出。
这种隐匿销售价格与销售进度的捂盘惜售方式,在银川房产市场上被广泛利用。
针对于此,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销售人员资格证、监管电话。
《条例》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号。
《条例》新增第四十七条则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处罚:若未在销售场所公示或者公示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缺少其中一项或者其中一项是虚假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