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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突然上调房价 购房意向书有无法律效力?

2011年10月10日 11:1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白纸黑字签下的每平方米2680元,开发商一下子就加到3060元,我每平方米要多交近400元,开发商诚信何在?”连云港灌南县茆先生近日带着购房意向书准备办理购房手续时,突然遭遇开发商单方面提价,茆先生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希望得到解决。据了解与茆先生有同样遭遇的购房者多达60余户,他们大多是在交了购房订金,签了购房意向书,并明确标明购房价格和具体房间后,因开发商反悔,双方陷入僵持状态。记者于10月9日前往事发地灌南县兆隆·加州水岸项目售楼处,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

  购房者:约定好的价格上调了

  记者在售楼处见到了10多位正在等待结果的购房者,茆先生也在其中,他详细地向记者介绍自己遭遇的情况,“我是6月29日在这里看好商品房一套,面积约127平方米,在售楼处工作人员劝说下,当天就交了房屋订金34597元,并且在收据上面写明单价2680元/平方米,还填写了购房意向单,因为该公司当时没有《预售许可证》,所以无法办理手续。”9月23日,茆先生接到通知,让其前去办理购房手续,但被告知房屋单价已经上调至3060元/平方米,茆先生当即表示疑惑并反对,但该项目负责人表态,有两套方案可供茆先生选择:一个是无条件退还订金,无任何补偿;一个是按上调的价格购买房屋。茆先生对开发商提供的两套方案均表示不满。

  宋先生遇到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原先说好赠送的阳台现在不赠送了,要想赠送阳台我就得多加20万,要不就让我换房,还要提高单价。”宋先生是8月份交的定金,当时的价格是2800多元每平方米,“9月26号通知我回来办手续,我从苏州特意赶回来,却遇到这种情况。”

  据现场购房者介绍,与他们情况相似的购房者大概有60多户,大都分别遭遇不同情况的价格上调,从几百到上千不等,大部分购房者同意退还订金,但是订金还得等几天才能拿到。仍有部分购房者坚持不同意。

  开发商:正在积极沟通处理,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记者在售楼处找到了正在负责处理此事的项目方负责人孙先生,他对记者表示,自己目前正在积极和购房者沟通协调,“我们也希望尽快解决,原计划月底前能够全部处理完的,但是目前购房者都不肯让步,事情发生我们希望大家都能互相让一步,这样才好解决。”对于为何忽然涨价以及是否还会有其他解决方案,孙先生均以涉及公司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回答。

  当地房管局:事情确实存在,正在调查核实

  记者致电灌南县房管局王康勋局长了解情况。王局长说,目前他们已经接到了购房者的投诉,购房者所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目前该局投诉管理中心正在负责调查核实情况,以便进一步处理。

  当地物价局:未涉嫌价格欺诈,属于合同纠纷

  记者就开发商单方面提高房屋价格问题向灌南县物价局了解情况,该局物价检查分局郭海亮局长向记者表示,兆隆·加州水岸向物价局申报的价格是3800元/平方米,而目前项目对外的销售价格符合物价标准,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而对一些购房者所反映的预先签订价格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存在差距的事实,郭局长表示,这属于双方的合同纠纷,可前往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开发商违约了,需双倍赔偿订金

  记者就购房者手中的购房意向书的实际法律效力,向连云港海西律师事务所卢律师进行咨询,卢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上述情况购房者的购房意向书存在合法的法律效力,如开发商单方面提高价格,就涉嫌违约,一旦违约,购房者可要求其双倍返还购房订金。

  购房意向书

  有没有法律效力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律的性质,需要意向书的内容进行判断。

  ■意向书可以看成是一个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有一条很重要: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个原则和精神。

  购房意向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一直是很多购房者想弄明白的问题,本报综合了大量的案例及相关报道,发现出现纠纷、不认可意向书价格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如今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

  关于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及其效力如何,不可一概而论。有的“购房意向书”是购房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混合体,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既有约定在未来时间签订统一制式合同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合同内容范围的关于买卖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本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那么,预约合同中一切不违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通讯员 王晓宇 赵德伟 记者 张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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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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