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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管强行进小区两年不得招投标

2011年10月11日 11:1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昨日公布了《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今日起至21日征求各界意见,《办法》设立了预警报告制度,规定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做出合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退出物业项目的决定书面告知相对方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30日以上。

  为避免产生冲突,《办法》强调:原物业服务企业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驻物业项目。

  对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强行进驻物业项目的物业企业,《办法》规定:该企业2年内不能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其管理的项目3年内不得参加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

  旧物管没有缴清费用

  不得对用户停水停电

  《办法》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物业项目的上述费用按相关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后向专营服务单位代缴的,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已代收费用但未向专营服务单位清缴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按相关约定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缴有关费用,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未清缴费用为由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物业合同到期3个月前

  应开业主大会选聘物管

  《办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且原物业合同届满,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做出选聘决定为止。

  旧物管毁业主档案

  最高可罚20万元

  《办法》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如果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另外,原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背景:

  新旧物管交接易引发矛盾纠纷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当前,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接管方面,容易引发矛盾纠纷。为此,《办法》从近一年前开始起草,召集20家物业服务企业的代表举行研讨会进行论证,并征集了10余名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后进行了修改。下一步,将结合公众的意见进行修改,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办公会审议后报市法制办审查备案,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记者 赖伟行 通讯员 穗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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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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