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为避免产生冲突,小区物业项目管理权的移交时,将明确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驻物业项目。11月11日起,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据悉,《办法》增加了对新旧物管企业的监管力度,比如逾期拒不退出的,可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年内不能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等规定。
该《办法》规定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做出合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退出物业项目的决定书面告知相对方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并公示30日以上。
《办法》要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经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
为避免产生冲突,原物业服务企业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驻物业项目。而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按规定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年内取消该企业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资格,3年内其管理的物业项目不得参与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同时,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如果原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此规定避免了小区业主成为无辜受害者。
该《办法》于2011年10月11日至10月21日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赵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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