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委托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周女士购买新居,后因周女士“跳槽”而将业务带至新公司,导致王先生事实上“跳中介”行为的发生,被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居间服务费32400元。昨天,闸北区法院判决王先生给付原中介公司1万元,并认为原告也应承担50%的法律责任。
去年6月,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案外人陈某作为出卖人、王先生作为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陈某与王先生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房屋总价为162万元;陈某和王先生同意于同年8月20日前到中介处签订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和王先生还签订了一份《佣金确认书》,约定王先生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32400元。
其间,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周女士“跳槽”。2010年8月23日,陈某与王先生根据周女士的通知,一起到另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补签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述两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的总房价、房款支付时间、金额均相同。不久,王先生支付了32400元中介费,也获得了房屋产权证。
法院认为,王先生是与房产中介公司发生居间合同关系,而非与业务员周女士个人发生居间合同关系。因此,王先生在明知自己与原告订有上述合同的情况下,未依约前往原告处签订系争房买卖合同,确有不妥。同时,原告在经办人周女士离职后,理应及时派员接手离职人员手中的业务,安排好被告与上家签约事宜,但显然原告未能做到。据此,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讯员 韩根南 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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