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恩平东华燃料公司(下称“东华公司”)法人代表郑深,从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东安公司”)法人代表黄福林手中,以112万元购入恩平锦江河边50亩地,同时办理了建房用地变更手续;2007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信达公司”)因为债务问题起诉东安公司,这50亩地被当作东安公司的资产被法院查封,相关卷宗号为(2007)恩法民初字第391号(下称“391号案”)。后来此50亩地又以每亩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恩平土地储备中心。法院从立案到执行的依据是一张东安公司建房用地许可证复印件,此原件已在郑深买地换发新证时作废。
本报8月23日《恩平50亩土地流转牵出离奇案件》的报道有了新进展。今年2月24日,恩平法院立案的郑深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市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请求法院解除50亩地的查封并归还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4月26日开庭审理;上周三,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经查明认定当年土地查封时确系郑深所有,但以诉讼程序不合法为由,驳回了郑深的诉讼请求。此“程序不合法”指郑深应先对391号案的执行提出异议,但郑深在知道土地被卖后追问法院执行局2年时间,对方一直称找不到第391号案的民事裁定书,如今这份裁定书上个月又神秘现身,成为驳回郑深诉讼请求的理由。
不是公司法人代表却“被代表”
立案摆乌龙:
2007年6月1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因为债务问题,将恩平市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告上了法庭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案外人郑深位于东江开发区的50亩地,后经判决信达胜诉。而东安公司法人代表黄福林一不出庭二不参加诉讼,同时任由信达公司将“叶洪威”错误列为东安公司法人代表;完全不知情的叶洪威被郑深追问,才发现自己不但“被法人”,相关法律文书也被冒签。
恩平法院出示了一份纪检部门找黄福林谈话时的记录,如是表述:起诉的时候误以为法定代表人是叶洪威,实际上法定代表人应该是黄福林自己,当法院通知东安公司参加开庭签领相关文件送达黄福林时,由于不懂法律法规,见到法律文书有叶洪威的名字,所以黄福林就签了叶洪威的名字。但是,后来当法院要将200万土地补偿款划给东安公司时,黄福林则准确地使用了自己的个人账号。
在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黄福林应当告知法院该土地的使用权已经转让给了郑深,却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作废的建房用地许可证给法院,导致法院错误查封财产及裁定错误,损害了郑深的合法权益。黄福林在接受采访时承认,自己一直就是信达公司债权债务在恩平的业务代理人,有10%的提成。既是信达公司的人,又在信达公司起诉自己公司的时候提供作废证件查封他人土地,并最终获得土地补偿金,黄福林的行为属何性质?
2007年8月19日,恩平市政府发展锦江新城而需征用土地而举行听证会,当时黄福林出席,他明知土地是郑深的财产,为何没通知郑深,任由法院和政府处置案外人的50亩土地?黄福林告诉记者,在政府征用这块土地举行听证会时,他曾告知政府部门土地是郑深的,但是这个说法尚未有会议记录或是相关人士提供证明。
记者采访时发现,早在2007年5月18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就已经将包含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债务在内的债权打包转让给了深圳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将此债务转让出去,为什么还要起诉呢?胜诉后,出卖土地所得的200万元为何不归还当时的债权主张者信达公司,反而落入债务人黄福林的口袋?就此,记者随郑深的代理律师赴广州追问经手此案的信达公司办事人员,信达公司方面确认该债务转让给了健隆公司,接访者请示公司领导,称不对此问题作出回应。
不见391号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执行又连现怪事:
2007年8月23日,信达公司以391号案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恩平法院当天立案执行,案号为(2007)恩法执字第209号,在执行过程中,因391号案查封的土地涉及另案执行案件的处理,且未发现东安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达公司同意中止执行该案,(2007)恩法执字第209号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391号案的民事判决执行。
在郑深发现土地被卖掉的2年时间里,不断找寻恩平法院执行局要求出示此份中止执行的民事执行书,但对方却一直声称没有391号案的执行裁定,郑深也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说明没有裁定,对方又不出具,直到今年9月25日郑深才收到此份执行,而这份执行裁定上法院工作人员备注了6月23日才从执行局复印出来的字样。
细看,中止执行裁定书的签署日期是2008年2月25日,但早于2007年8月30日,被查封的这50亩地就已被恩平市土地储备中心以200万元的总价回收,将款项打入法院账号。2008年2月,根据黄福林的申请,法院又将这200万补偿款划给了黄福林个人。郑深的律师说,这意味着这份中止执行裁定已无实际意义。那恩平市法院为何要在执行完毕后又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呢?
蹊跷的是,案件诉讼过程中,由恩平市人民法院提供的一份名为《关于划付50亩土地款200万元的申请》的材料,再次暴露出执行程序问题。该份材料是黄福林2008年2月1日向恩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将50亩地土地款200万元划拨到其个人账户,文件下方有批示:“经请示陈永明院长,同意划付土地款二百万元整。”落款为“唐礼尖,2月4日”。并随申请附上200万元的取款回单,其中一张回单的取款日期为“2008年2月3日”,而当时恩平市法院还没有同意将这笔钱划给黄福林。如此之多的时间和程序颠倒,让人费解。
郑深表示,“今年2月法院立案及4月开庭时,不论是我还是被告都未能提供这份裁定书,直到上个月恩平市人民法院才拿出了这份文件。而且法院还以这个文件要求我们要到执行局进行提出异议。”
“错了就出个裁定更正过来”,今年2月,郑深的律师向法院提出如是请求,“但是法院院长却说要走法律程序,让我们起诉信达和东安,如今却以此理由驳回,如何让人信服?”
当年50亩土地
确系错误查封
恩平法院查明:
4月26日开庭审理的郑深诉信达公司、东安公司,请求法院解除50亩地的查封并归还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恩平法院于上周三出具民事裁定书,经查明认定当年土地查封时确系郑深所有,但以诉讼程序不合法为由驳回了郑深的诉讼请求,“信达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
“案件已在4月开庭审理了,为何现在又要驳回?”对此,郑深提问。此案审判长吴淑萍表示,主要还是因为程序有问题,原告郑深主张对2007年恩平法院查封土地行为有误,该土地使用权是其财产,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停止执行,这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首先提出异议,先由法院执行机构审查该异议,理由成立方可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但郑深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向法院执行局提出过书面或口头异议,法院执行局也没有作出相应的审判裁定。现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所以法院才会最终驳回原告起诉。相悖的是,郑深2年时间内一直追寻此份执行裁定不获,现在又成了他被驳回的理由。
“法院查明当年查封时,东安公司已经将这块土地卖给了我,这不但是对当时这块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也就证明了当年法院查封确系错误查封,这是查明整个案件的关键进展。”郑深认为,这份裁定书证实了土地使用权确系自己所有,也是下一步索回这块土地(收益)的前提。但是,郑深要求解封土地,而目前50亩土地大部分已被开发,小部分正在开发中,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很棘手。对于部分土地已被占用的现实,郑深表示,具体的权利损失赔偿可以谈,但前提是要还他一个真相,“法院错了,就必须认错”。
“立案时有问题,
但执行时不应该错”
恩平法院承认:
上周五,针对(2007)恩法民初字第391号中的诸多程序问题和错误,记者在恩平市人民法院采访了该院的新闻发言人,他表示,该案件在立案、查封以及执行中的确存在一些不严格的地方。但在他看来,关键是执行时没有查清就执行出了问题。“前面在立案、查封等方面,可能主要是考虑到要保护起诉方的利益,所以先对土地进行了查封,但是执行时就不应该错了。”
他告诉记者,执行是该案件的关键,“执行时应先查明这块土地的权属再进行,所以关键还是执行。”面对诸多疑问,此负责人表示,所有问题须经法院党组讨论,在未能彻底搞清楚之前,暂时先不回答问题。
郑深当年以112万元购买的这块地,根据恩平国土部门公告该地块附近的土地挂拍起步价都要130万元/亩,如果仅按照起步价拍卖,都价值6500万元。这意味着“如果最后定案,要求其中一方来赔偿,那么这将是一笔巨大的金额”。
但是,郑深表示,目前政府部门约他调解,称只能赔偿200万元,理由是“地虽然被黄福林卖了,但他也就就得到200万元”。
江门市检察院9月7日向叶洪威和郑深发出《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对其两人不服391号案判决向该院申诉,该院决定立案审查。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跟踪。(记者 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