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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细则

2011年10月26日 15:12 来源:新闻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如果你是房东,或是租客,别忘了,签好租约后,到所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去登记备案。上海市房管局昨天公布了一份《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试行)》,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所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一环节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最新的操作规则,租赁合同的新增、变更、延续、注销等行为均需登记备案。这一新规已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值得注意的是,《操作规则》未就当下既有的已经出租的居住房屋是否也要登记备案作出明确说明。

  登记备案共分6道程序

  《操作规则》指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建立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记者了解到,新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共分6道程序,分别为:申请备案;受理收件;核验资料;录入信息;确认备案;立卷归档。

  《操作规则》明确,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金变化也要申请备案

  根据《操作规则》,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租赁合同、身份证明、权属证明等在内的相关资料。同样地,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在登记备案的办理方面,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受理中心统一立卷归档。

  不备案担心税费“转嫁”

  但在记者近期的数次随机抽样采访、调查中,鲜有二手房房东、租客愿意主动到所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去办理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就连房产中介也懒得去跑这个腿儿,各交易中心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的登记备案案例更是寥寥无几。起决定性的因素还是在于 “上家”和“下家”的态度——一来,“上家”,即房东担心一旦备案,就得年年缴税;二来,“下家”,即租客担心备案之后,房东会“转嫁”税费,涨租金。

  “实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配合加强人口综合管理的重要举措。 ”市房管、民政部门还要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正式施行后,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应当指派专人,协同指导本辖区内受理中心的具体业务办理,正确使用全市统一的 “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帮助理顺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反映。(记者 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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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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