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购房十几年后仍没拿到产权证,后才得知该房在几年前就被开发商转卖他人。市民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支付与房款等额的违约金。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全额返还购房款7.5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6.5万元。
市民武某于1998年2月19日,以7.5万元价款在本市东丽区购买了一套49平方米的商品房。武某与该楼盘的开发商在《期房购销合同》中约定,武某付齐全款后,房地产公司提供房管部门印制的办理产权证明信,在一个月内必须办理产权证。同日,武某交齐房款,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后武某将房屋装修后交由弟弟居住。据武某称,房地产公司此后一直没有通知他办理产权证。2010年9月,武某发现该房已被房地产公司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证。武某认为,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侵害了其利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该公司间的《期房购销合同》,由该公司退还其购房款7.5万元,并向其支付违约金7.5万元。
法庭上,被告房地产公司表示,其认可已将房屋出卖的事实,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退还购房款的诉求没有异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金的诉求,该公司认为数额过高,只同意给付1.5万元现金及1.9万元债权作为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被告曾于2005年9月6日向原告寄送邮件,内容为询问收件人是否购买诉争房屋,如果购买尽快与被告联系。信件均被退回。上述地址与原告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不一致。2006年,被告将该房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09年7月6日,被告在报纸上刊登“急示”,请原告速领退房款。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被告应按约交付房屋并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现被告将房屋再次出售,该行为系违约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承担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款的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付7.5万元违约损失的诉求,被告虽辩称其已履行了积极联系原告办理产权证的义务,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通知到本案的原告,亦不能证明其穷尽了告知义务,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没有超过已付房款的一倍,但考虑到办理产权证手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配合,原告在购买房屋后长达十几年之久未积极行使向被告主张过户的权利,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赔偿金数额酌情调整。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记者 孙启明 通讯员 丽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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