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联合出台新规定,要求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对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价格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严控各种涨价行为。
安徽省明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及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限价商品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类保障性住房价格应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新规定要求,廉租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按规定在媒体上公布。公租房租金的确定,主管部门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低于本地区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合理制定。同时,公租房租金标准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也不得随意涨租。
此外,安徽还首次明确了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制定办法。新规定提出,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市、县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取得费用、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低于周边或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最高销售价格。
安徽省同时提出,对违规收费、擅自定价、变相涨价、拒不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以及廉租住房管理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等价格违规行为,各级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确保各项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政策落到实处。(记者 马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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