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11月8日电(孙权 陆芳芳)购房合同签定后,房产商却大幅度降价,导致业主拒付剩余房款。记者8日从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获悉,无锡某置业公司日前已将6户拒不支付房款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业主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
据了解,2011年6月,无锡市民张某与该市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89万余元,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天,张某首付27万余元房款。然而,在合同签订的10多天后,该楼盘的房屋从10500元/平方降到了8300元/平方,房价猛然“缩水”16万元。得知自己所购房屋贬值后,气愤的张某便不再支付剩余购房款,并要求与房产商解除购房合同。
随后,张某与开发商进行了多次交涉,置业公司情急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张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6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000余元。
记者了解到,遭开发商起诉的业主并非张某一人。由于该楼盘大跌,置业于此的几十户已购业主多次去售楼处讨要说法,但房产商态度明确,表示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要求退房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张某表示,他愿意支付8万余元的违约金,但要求解除合同,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表示,近几年来,高价购房者因房屋降价而要求退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但降价销售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自业主与开发商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一经生效,双方就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楼盘降价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除非业主和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在销售后多长时间内价格下跌合同可以解除,否则业主主张退房或退款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上述法官同时强调,如果楼价上涨,那么开发商也无权借此解除合同或要求业主增加房价上涨的补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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