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属于住宅房屋的,按每平方米40元补助;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设备设施搬迁和安装费用,按每平方米50元补助,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另行按标准给予补助。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内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一般按3个月计算,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设备移机发生的费用,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参考本地区的市场平均标准确定。对于残疾、低保等特殊特困家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记者追访 40元相当于平均值
伟业我爱我家市场研究部经理程浩业称,此前拆迁时征收土地的部门也会给搬迁补偿,不过没有统一的标准,多是和被拆迁户谈条件。此次以法规形式规定搬迁补偿40元/m2,更加规范化。程浩业估算,40元/m2的补偿标准,相当于此前搬迁补偿的平均值。不过他也表示,搬迁补偿也应根据具体的环线、地段有所浮动。
■政策解读
违法建筑将不予补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征收已购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或者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准。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公房拆迁可先出售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住着公房。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公房,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产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的20日内,按房改政策将公房出售给原公房承租人,购房后原公房承租人作为产权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不购房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总额,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款支付给产权人,将房屋补偿费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后的部分支付给原公房承租人;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产权人购买公租房等房屋安置原公房承租人,房屋征收补偿费全额支付产权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产权人使用公租房等房屋安置原公房承租人的,与原承租公房相同面积或因位置变化适当增加面积部分,继续执行本市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超过部分按照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收取。
自建房核查后
发放安置补助
在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在签约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安置补助,并提供户籍证明及相应材料,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核查后发给自建房补助。
申请自建房补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单独立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征收范围内无正式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在征收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经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公租房、共有产权等形式予以安置补助,自建房居民应将自建房交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拆除。(记者孙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