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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需要的不只是“到期延续”

2011年12月05日 13: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住建部日前知会地方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于2011年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府需在到期之后对限购政策进行延续。今年共有48个城市出台了限购令,有具体截止时间的有12个城市。其中,除了南宁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29日外,其余11个城市截止时间都为2011年12月31日(12月4日新华网)。

  在今年年底部分城市的限购政策到期之后,“限购令”还需继续延期,当然十分必要。自去年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颁布“新国五条”、各地陆续出台“限购令”,一直到最近,“限购令”的抑制房价作用,可以说刚刚“效果初显”——一方面,房价确实已呈现下降趋势、“拐点”迹象;另一方面,房价下降的程度仍然还相当微小有限、调控成果仍需进一步巩固。如国家统计局不久前公布的10月房价指数显示,全国70个城市的商品住宅环比指数,在10月份首次出现了环比下调的现象,下调幅度达到了0.14%。

  在这样一种房价走势背景下,如果“限购令”不能“到期延续”,保持调控政策应有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那么,势必会带来消极效果。一方面,不仅会让房价调控无法延续、深入,巩固扩大调控成果;另一方面,也会让目前已经取得的初步调控成果前功尽弃。

  “限购令”还需延期、持续进行下去,但并不等于说,它本身就是不需要检讨反省的,更不等于说,它就是绝对可靠完美的。事实恰好相反,“限购令”实际上既不可靠也不完美,而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诚如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最近坦承的,“这个政策(限购令)是个行政办法,是我们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

  “限购令”之所以“不得已”,从纯市场角度看,首先是因为它只是一个“行政色彩浓厚”而非充分契合、完全遵循市场规律和交易原则、副作用甚大的办法。而从房价调控本身长远治本的角度看,“限购令”的“不得已”其实更体现在,它只是一个较为浅表、枝节性的措施,并没有切中房价调控问题的根本和要害。因而,其最终的调控效果既不可能十分显著、药到病除,也不可能真正长远常态地持续下去。

  就此而言,“限购令”的“到期延续”其实并不是可以无限进行,所以,在肯定“限购令”目前需要“到期延续”的同时,在“限购令”最终无法再延续下去的那一天到来之前,我们还应尽快找到并着手去完善能够取代“限购令”,足以常态长远调控房价、维护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

  那么,房价以及楼市调控的治本之策究竟是什么?都有哪些?其实,我们也并不陌生,此前许多专业人士已多有论及。比如,加大推进和落实保障房建设的力度,并将其充分地制度化,主要以“增加供给”而不是“限购”的方式实现房价调控;再如,完善财税制度、均衡地方与中央的财权事权匹配,彻底扭转和改变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过于依赖的局面等等。(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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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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