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交了各种物业费用,但小区仍然对电梯缺乏维护和保养,住户对电梯安全故障头疼不已。昨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的《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小区电梯运行费应专款专用,物业应每半年公布一次费用使用情况。
电梯故障投诉居特种设备之首
无故死机、运行中突然掉层下落、电梯门开合不了……电梯普及的今天,频发的安全故障越来越令人提心吊胆。目前,市场上还存在一种“经济型电梯”——电梯功能被人为简化,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电梯配置标准过低,大量电梯超期或带病服役……从而导致电梯故障频发。
据初步统计,去年我市共有27起针对电梯故障的投诉,而今年上半年就上升到74起,投诉率居各类特种设备之首。电梯使用单位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维护保养意识较差,电梯第三方维护保养市场不规范等,是造成电梯安全问题的因素。
使用管理单位为电梯安全责任主体
由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具有复杂性,特别是住宅电梯使用管理涉及到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多个责任主体,现实生活中当电梯故障发生或进行日常维护时,责任划分不明确,使各管理单位之间常常互相推诿。
《办法》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明确,特别强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办法》规定,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数量布局不合标准 不得开工建设
对电梯数量设置和布局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办法》提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办法》还提出,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在用电梯应当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该及时予以报废。报废电梯应该现场解体,不得转让、销售或再使用。
物业应每半年公布电梯费收支情况
加强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是及时发现和解决电梯安全隐患的重要保障。《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对于住宅小区,电梯维修保养更为重要,而维护保养费用的落实和正确使用才是关键。《办法》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应该用于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相关费用,并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费用收支情况。
打破“管”“检”分离
电梯安全检测结果应该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目前,电梯行业存在检验检测与安全监管分离的问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后,安全监管单位却并不知晓检测结果,因此无法真正将不安全隐患整改落到实处。
对此,《办法》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向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同时书面报告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