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新京报:开发商闲置土地禁拿新地
今后,如果开发商被认定为“囤地”,在该土地未处置完毕前,开发商将不允许再次拿地。国土部公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处罚等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新办法拟规定,如果土地使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纠正,或是未提出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证明材料,国土部门将认定其为闲置土地。在此前的《办法》中,没有责令限期动工这一环节。
办法拟规定,如果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政府将采取强硬措施。土地闲置满1年的,将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向土地使用者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新办法对于防止土地闲置,提出几项新的强力措施。
对于闲置土地,国土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闲置土地位置、使用者名称、闲置时间等。闲置土地在没有合理利用或者收回前,相关信息还会长期公示。
国土部门还应将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信息抄送金融部门,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申请。这意味着,如果闲置土地没有得到解决,该开发商将没有再拿地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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