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消息称,2011年全国查处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党员干部2349人,涉及住房6398套。(新京报,2011年12月27日)
“保障房是肥肉,人人都愿咬一口。”这句话虽然有所偏颇,但却是当下保障房分配不公的一种真实写照。保障性住房被乱占、骗租、骗购本已不是什么重大新闻,但今天的事件之所以能够再次引起人们的注意,恐怕最大看点还在于骗保者的身份——“公家人”。“公家人”从“公家人”手中骗取保障房,其不仅损害未保者利益,更损害政府公信力,放大社会负面效应,再次凸显保障房分配不公的事实。
客观讲,骗保(保障房)并非只是一些无良“公家人”。12月5日中广网消息,仅北京、上海两地,今年就清理出7700余户骗取保障房家庭,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社会人员。那么,值得疑问的是,这些骗房者何以能够得逞呢?
京华时报27日报道,北京女子舒某因试图通过“大病优先”的条件获取优先申购限价房资格,提供了其父的虚假疾病证明材料,被房管部门查出并取消其购买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其后,舒某不服上诉被驳回,该案结案。在此案中,处罚之轻,对骗购者来说基本没有什么损失,不禁让人遗憾。但对比各地违规骗取保障房被查出后的处理结果来看,北京此次处理也在“情理之中”:广州是勒令迅速搬出,规定多少年不能再申购保障房。而北京多是取消申请资格,或解除购房合同;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由此不难看出,骗购未遂或即使骗购得逞(涉嫌合同诈骗)被发现后,挠痒痒般的无力处罚正是骗保日盛的根源。而时下众多骗保者被曝光,则说明骗保情形是多么严重。所以,扬起法律武器,严惩骗保者,净化保障房市场势在必行。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较大财物的行为。《刑法》266条又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骗保”案例中,骗保(保障房)者为得到房子,明知自己的条件不合格,却采取虚报证明材料等方式,向有关部门申租、申购保障房,符合诈骗罪成立的四个要件,都涉嫌诈骗罪。而骗购者的诈骗数额则可以根据同期购买或租用保障房与市场差价来确定。也就说,保障房骗保中,诈骗罪要件成立,数额清楚,完全可以对违规者、参与者进行定罪量刑和经济赔偿、补交和罚款。
除此之外,对“公家人”的骗保行为还可根据公务员法、监察法、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违规者的不同情形,可以使用记过、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骗取保障房,表面看是个案,但保障房的特性决定了每个“骗保” 背后都有可能牵涉群体违法或腐败,更具危害性,不仅损坏社会公平,而且毒害社会环境。加之我国的保障房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各项规定还不(很)完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要在僧多粥少和众多不法之徒都想染指的情况下,保证保障房公平分配,做到应保尽保,最简便有效有力的措施莫过于拿起法律武器严惩违规者、参与者,让他们得不偿失,觊觎者不敢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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