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商品房“限购令”已实行了一段时间。初到上海工作的张小姐在没有全面了解限购政策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买房合同,最终合同履行不成,还搭上了一笔不小的定金,张小姐愤而起诉。近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介公司在签约前已进行了告知,不构成欺诈,张小姐败诉。
27岁的张小姐是上海某医院护士,刚来上海工作不到一年,尚未取得本地户口。去年4月,张小姐与余先生及合富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协议》,向余先生购买其名下的房产,并向余先生支付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于五日后前往合富公司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随后张小姐得知,由于自己不是上海居民,且不能出具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属限购和限贷对象,无法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张小姐于是决定不再购买系争房屋,要求余先生返还定金,但遭余先生拒绝。由于张小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余先生依约解除了买卖协议,并没收定金2万元。
张小姐认为,合富公司非但未履行告知义务,反而在明知其不符合购房条件的情况下诱导其购房,构成欺诈,遂将合富公司和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两份协议,并返还定金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合富公司提供的告知书内容看,合富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不能认定合富公司有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张小姐拒绝履行协议的行为显属违约,余先生根据协议约定没收定金,并无不当。据此,法院驳回张小姐的诉请。张小姐上诉后,市二中院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陈家旭 曾祺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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