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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租房”可按成本出售但永远姓“公”

2012年01月05日 17:2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从江西省获悉,2012年起,这个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为公租房,单套公租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同时,推进“租售并举”,售出的保障房为有限产权,可继承、抵押,但不准出租、转让、赠予,永远姓“公”。

  江西省住建厅副厅长高浪在江西省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三房合一、租售并举新闻发布会上说,2012年起,各市县将停止新建名称多样的保障房,只建“公租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资金打捆使用、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并轨建设,各类保障房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公租房实行统一租金、差额补贴。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承租户,其廉租房租金与公租房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补贴;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户,按公租房标准收取。公租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质、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房为10%。

  江西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熊峰说,保障房“三房合一”“租售并举”,是江西省保障房政策层面一个重要调整。调整后的保障房分配依据,由过去以户籍与收入为主转变为以就业地住房困难程度为主,申请不受户籍限制。

  据介绍,江西省保障性住房“三房合一”后,将按照“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公租房租售并举,承租房可自愿申请购买有限产权,出售价格原则上按住房建安成本价格,可分期付款。(记者 李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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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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