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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国有土地房屋补偿规程

2012年01月11日 15:42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近期出台。《规程》明确,区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调查通告的同时,书面通知国土、规划、住建、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户口分户等手续,暂停时间为1年。

  方案征求意见期限30日

  《规程》指出,区政府根据市发改部门编制的海口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下年度区房屋征收计划在每年的11月31日前报海口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编制海口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送市发改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区政府下达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由区政府报区人大纳入区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的,由市棚改办组织编制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报区人大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关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方面,《规程》指出,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决定或随机选定。区房屋征收部门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初次整体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参考价。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调查情况和初次评估结果,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和补偿预算,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市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和补偿预算进行评审。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区政府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补偿价格和预算),并报市政府。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意见,转发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协议不履行申请法院执行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方面,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起诉讼,诉讼终结人民法院确认补偿协议有效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决定维持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诉讼终结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补偿决定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 光明)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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