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各地屡屡出现储户银行卡被异地刷卡消费的“盗卡”事件,记者深入采访发现:一方面,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在对簿公堂之后,法院往往会判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储户自行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银行存折如果被“盗取”,储户与银行对簿公堂时,法院基本上判决银行承担所有责任。
法律界和社会学专家认为:银行卡“盗刷”案和银行“金蝉脱壳”的现实,凸显我国银行卡保密现状堪忧,以及银行缺乏足够公信力的尴尬现状。
银行卡“盗刷”案件呈现上升趋势
记者用“百度”新闻的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为“银行卡+盗刷”的组合时,网页上出现了数千条与这一关键词密切相关的新闻,如“深圳银行卡犯罪花样百出”“存款飞走了谁之过”“河源4银行卡客户遭异地盗取资金”“我的信用卡被人盗刷怎么办”……
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吉昆峰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国各地的银行卡“盗刷”案件呈现明显上升趋势,盗刷的行为大部分不在开户卡所在城市进行,绝大部分都是异地遭到盗取,盗取之后银行卡用户往往并不能在短时间内知情。即使储户在最短时间内挂失,挂失后的损失银行会负责,但挂失前遭受的损失,却仍然由储户自行承担。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的林山律师2007年至2008年,先后代理6名银行卡持卡人因银行卡遭“盗刷”而与银行对簿公堂。案件均为银行卡持卡人的存款被人在异地取款或刷卡消费,涉及金额10多万元至数千元不等。6人先后在鱼峰区法院起诉状告银行,6起案件中银行最终胜诉5起半,只输了半起即其中一起案子在一审败诉,最终在二审时改判由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律人士详解“卡”“折”盗刷何以“冰火两重天”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存折存款被盗诉讼案中,法院却坚决地判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柳州市城中法院的一位退休法官回忆:2002年一位存折储户1.4万元的活期存折被盗取后,储户找银行交涉,银行却要求向警方报案。但警方却认为应该由银行报案。无奈之下,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尽管诉讼中银行坚称储户“泄露密码”,但法院还是判决银行承担所有损失。
资深法官朱梁雄认为,存款人手中的存折具有排他性,只要存折上没有存款人取款记录,即使存款人泄露密码,仅凭密码也无法取款。因此,法院可以认定未办理卡折合一的存折,在被“盗取”后,所有责任由银行承担。
朱梁雄说:“卡折合一的银行卡和其他各种银行卡,由于无法直观反映存款人取款或者刷卡消费的记录,在警方破案未果的情况下,持卡人的诉讼要求就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记者深入采访多位遭受“盗刷”的持卡人时发现,警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办案,最常见的理由是:“持卡人应该到被盗刷的地点报案”“案件应该由银行向警方举报”……
柳州市公安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官告诉记者:“其实根据相关条例,无论案发地点在何处,警方都必须及时登记,受理案件,这套‘说辞’其实是担心案件无法侦破,降低破案率,而且银行卡案件侦破时间久、投入经费和人力物力大。”
持卡人如何破解“诉讼困境”
记者深入采访时,多位法律界专家普遍认为,当前我国银行卡“盗刷”衍生的一系列问题,持卡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为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往往不愿意提供刷卡的具体地点和时间。因此,持卡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被盗刷的卡并非自己手中的银行卡,就能破解“诉讼困境”。
吉昆峰告诉记者,要确保银行卡的安全,必须在第一时间知晓自身存款的异常变动。由于银行卡“盗刷”行为绝大部分发生在异地,只要持卡人开通手机短信提醒业务,一旦发现银行卡遭到“克隆卡”的“盗刷”,在最短时间里在最近的银行柜台完成一笔小额交易,就能证明银行卡遭“盗刷”时,持卡人手中的卡不可能拿到外地取款或消费,并据此向警方报案。
吉昆峰说:“这样一来,警方无法推诿责任,拒绝接受报案;持卡人与银行对簿公堂过程中,也因为自己手中有即时的交易记录,而处于有利地位。即使银行认为持卡人与犯罪分子串通作案,由于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认定,也无法得到法院的采信。”(记者何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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