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在当天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实现了制度上的突破,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
此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2007年底,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到现在,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次。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昨日表示,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险基金一章中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他透露,到去年底,全国所有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但是否实施到位仍在评估中。
社会保险法还强化了我国社保制度的强制力,按照规定,如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而在以前,由于社保意识淡漠,部分企业有意规避或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
信春鹰透露,新法修改了原制度中参保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社保待遇的规定,为退休时不到15年的人群给予了一个衔接的路径,在农村或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改以往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弊端,社会保险基金也在新法中予以了明确: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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