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替人理财。”这是对信托公司最清晰的描述,但信托产品发生风险时,信托三方在法律中的责任该如何界定?
近日,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举办的上海首届“信托法论坛”上,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副主任夏锋认为,信托等级是中国信托制度的基石,但信托制度缺失一直困扰着中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有必要尽快设计出我国信托等级制度的基本框架,在《信托法》和《物权法》体系下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信托登记体系。
论坛上,专家和学者还认为,应厘清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责任类型,通过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细化监管措施的方式规范基金管理人及其雇员的受托行为,并关注结构性金融产品中不同受益人的权利分化问题。
本次论坛,意在通过在上海成立专业的信托法研讨平台,推动上海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并进而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陈晶泽
参与互动(0) | 【编辑:曹文萱】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