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定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是加强SIFIs监管的前提,受到各国监管当局的关注。
SIFIs泛指其倒闭将对金融体系稳定性和实体经济运行造成重大负面冲击的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包括核心金融功能的中断、金融服务成本急剧增加等;对实际经济的影响包括对信贷供给和需求的影响以及影响的时间跨度。
理论上,所有金融机构都具有潜在系统重要性,而且系统重要性取决于所处的特定经济和金融环境,并随时间而动态变化。
2009年1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和金融稳定理事会(IMF-BIS-FSB)联合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指引》认为,评估单家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应同时考虑直接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与规模(size)、可替代性有关,间接影响取决于关联性。
2009年11月,英国金融服务局提出从三个方面衡量系统重要性:一是规模,可以表示为单家金融机构规模或在特定市场中的相对规模(市场份额)的连续函数;二是关联性,可从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信心渠道和资产保证金螺旋渠道三个角度评估;三是金融机构的种类,虽然有些单家金融机构不具有系统重要性,但其所在这类金融机构可能被市场认为具有系统性影响。
从规模、关联性和可替代性评估SIFIs的理论框架得到了较高认同,但在开发SIFIs评估方法论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面临着数据缺失的制约,因为只有规模指标具有很强可得性,而其他两个方面只能寻找替代指标近似地反映。
2010年3月的巴塞尔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宏观审慎监管工作组(MPG)提交的评估方法论以及对全球前60家大型银行系统重要性的排序。许多新兴经济体都认为,该评估方法论存在缺陷,所使用的关联性和可替代性指标与规模指标显著正相关性,实际上规模决定了系统重要性,未能充分反映大型复杂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存在的根本性缺陷。
2010年7月,MPG提出了基于指标和主观判断相结合的评估方法论,以及按照系统重要性程度进一步将SIFIs细分为5~7类的构想。简而言之,首先按照指标将单家银行分为不同系统重要性类别,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判断调整单家银行的类别。
新兴市场经济体普遍认为,对不同金融机构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D-SIFIs),才能把握本轮危机的教训。
最近,MPG向巴塞尔委员会提交了G-SIFIs的评估方法论和全球前70家大型银行的系统重要性排序结果。该方法论主要基于指标分析:
一是标杆指标,包括单家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类)、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和负债(关联类),根据标杆类指标确定单家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的基础评分。
二是补充性指标,具体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可替代性补充指标,包括支付清算业务、托管业务、承销类业务以及做市商业务的市场份额等;第二类是关联性补充指标,包括交易证券规模、批发融资占比、场外衍生品风险暴露、回购与逆回购规模等;第三类是全球性业务补充指标,即跨境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补充性指标调整基于标杆指标得到的基础评分。
各方对该评估方法论褒贬不一。欧美国家总体上支持该方法论,而亚洲主要经济体则认为该方法论未能摆脱规模指标主导评估结果的缺陷,评估G-SIFIs应重点考虑单家金融机构业务的全球性,应将跨境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由补充指标上升为标杆指标,并且建议设置简单的境外资产占比阈值,若单家银行境外资产占比低于该阈值,应被排除在G-SIFIs之外;若高于该阈值可进一步评估其全球系统重要性。
针对MPG根据标杆指标计算的前70家银行系统重要性排序结果,许多国家都认为,由于存在严重数据缺失,排序结果不尽合理,考虑各国监管当局判断因素后,相当一部分银行不应被视为G-SIFIs。(王胜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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