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分别核准26家即期做市商和18家远期掉期做市商,并各有7家和12家商业银行取得即期尝试做市资格和远期掉期尝试做市资格。
据了解,自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市场加快发展,市场机制逐步完善。2006年1月,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根据自身的风险能力和市场判断持续提供买卖双向报价。截至2010年6月末,26家商业银行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其在保障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转移和分担风险,促进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有效发挥市场在做市商选择中的重要作用,适应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产品不断丰富、商业银行市场定位日益细分的新形势,2010年8月,外汇局发布了新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推出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业务,降低了非做市商开展做市竞争准入门槛;建立做市商分层制度,提高了远期掉期等衍生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效率;完善做市商优胜劣汰考核机制,增强了做市商做市积极性。
外汇局本次发布的新《指引》中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2011年1月1日以前经外汇局备案核准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的银行自动承继即期做市商资格。远期掉期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资格须另行申请。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须首先申请相应做市品种的尝试做市资格。
《指引》还对申请尝试做市资格、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和远期掉期做市商以及银行间外汇市场综合做市商等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给予了明确,并对市场会员在提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外汇局就做市商报价、成交、信息报送和清算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核查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同时废止。记者 牛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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