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郑先生出车祸受伤后,向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损失。保险公司根据有关保险合同,不肯支付他在医院治疗中所使用的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双方为此打起官司。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站不住脚。
去年5月18日,王先生驾驶货车,在闽侯县道上与郑先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郑先生轻微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次日,交巡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先生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郑先生无责。
郑先生受伤后,当即被送到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8天,医疗费开支3866.11元。
肇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郑先生遂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其与车主签订并生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有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人身伤亡赔偿金额的权利。该条款是双方依法达成的合意,应属于有效条款。郑先生用药中包含非医保用药2427.44元。根据保险条款,不应由保险人承担这笔费用。
郑先生不服。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郑先生因事故所支出的医疗费,其要求扣除非医保费用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陈鸿星 宋剑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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