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工行燕莎支行跨行汇款45万元,被收了50元费用。他认为按照规定,工行只应收15元,并以工行的“汇款直通车”业务违法收费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共70元,但一审败诉。昨天,此案在市二中院进行了二审谈话。
>>储户
工行违法乱收费
李先生称,2009年8月10日,他委托朋友到工商银行北京燕莎支行汇款45万元至同城招行账户内。当时,朋友明确要求柜员办理只需15元的“电汇”,但柜员称没有“电汇”,只有另外一种最低收取汇款额的1%、最高为50元的方式。由于提现风险太大,他朋友只好接受了该服务。
李先生称,事后他得知该服务名为“汇款直通车”,收费标准是工行内部文件规定,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备。
李先生认为,回单上清晰标有“电汇”等文字信息,说明“汇款直通车”就是“电汇”。他指出,国家计委、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曾4次单独或联合发布行政文件,规定了电汇业务收费标准:在银行开户客户,汇划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费用。
李先生指出,他在工行开有账户,汇款应交费15元,工行收费50元属违法,他起诉要求银行连带返还不当得利35元,赔偿35元;工行立即停止对个人汇款服务的违法收费行为。
>>银行
银监会未提异议
一审开庭时,工行辩称,银行员工曾明确进行了告知,不存在隐瞒,也没有诱导和强制,不构成不当得利。
工行指出,李先生所称的交15元的电汇业务收费标准,制定于2001年,当时电汇业务仅针对公司客户。各家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均按汇款金额的1%收费,最高不超过50元。
在2003年个人可以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关于个人电汇业务的收费标准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各家银行对于执行何种政府指导价的理解各不相同,而“汇款直通车”业务是工行的一种创新型汇款业务,银监会对此未提出异议,可认为获得认可。
>>上诉
败诉储户不服判
2010年10月,朝阳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求。对于“汇款直通车”服务是否合法,判决称,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在给法院复函中明确表示,工行已经根据规定,就“汇款直通车”服务的收费问题向银监会备过案,故李先生要求工行停止对个人汇款服务的违法收费行为,理由不能成立。
宣判后,李先生提出上诉。他认为,北京银监局仅答复工行备过案,但是否对备案批复以及对于50元“手续费”是否合法并未回答,一审判决不查明这一基本事实,有失公允。且银监会的报备也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法律依据。
此外,李先生也不认同银行辩称的“电汇业务只对公司客户,不针对个人客户”,他认为,根据文件规定,电汇业务同样针对个人。
记者从朝阳法院判决书上看到,对于“电汇”业务是否只针对公司客户而不针对个人客户的问题,银监会北京监管局曾复函表示,相关通知为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实施,建议法院进一步征求上述单位意见。但李先生指出,一审法院并未向北京银监局建议的两家单位征求查明。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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