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1月12日电(许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日公布《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参保范围的工伤人员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意见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工伤康复对象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贴、交通食宿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试行意见》规定的工伤康复对象是指经上海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人员中,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对象。
该意见规定,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住院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相关材料,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工伤康复医学专家受上海市劳鉴委委托,依据国家《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进行确认。
《试行意见》所称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是指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工伤康复对象入院,并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经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上海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制订工伤康复计划,并按计划为工伤康复对象提供康复服务,做好工伤康复对象康复效果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此外,意见还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康复对象,其住院工伤康复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支付。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违反试行意见等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相关协议,情节严重的,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不再作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据介绍,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通过康复技术和服务设施尽可能恢复和提高工伤人员的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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