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怎样的犯罪团伙?高学历,犯罪手段新颖……一群男青年在一个刚刚毕业两年的80后女大学生的带领下,疯狂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和信用卡,疯狂刷卡取现,仅半年时间共盗窃他人信用卡金额13万余元。近日,以潘敏为首的7名犯罪团伙成员被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判处19至2年不等刑罚。其罪名中,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是我国刑法中的新罪名。
信用卡被调包失主报案
2009年9月,杨先生收到银行短信,内容是他的信用卡产生了数额不小的消费,经过细致查看短信,发现末四位数字确实是自己信用卡的,由于杨先生自己没有用卡购买东西,他急忙拨打信用卡中心的电话,要求挂失,同时报了警。据杨先生回忆,事发前几天,有两个自称银行的人,拿过信用卡登记表让他填写,他想,卡一定是被调包了!
经缜密侦查,张林、杨文进入警方的视线。
同年9月18日,张林、杨文再次作案时被民警逮个正着。经审讯查明,2009年9月1日,被告人潘敏、钟松良合谋,打着办卡回访的名义,由被告人张林、杨文冒充某银行职员,登门拜访杨先生。其间,在收集相关资料中,趁杨先生不备,用失效的信用卡换走了他的有效信用卡,然后由钟松良安排被告人刘云鹉持该卡套取人民币19000元。
团伙成员半数大学生
2009年9月25日,主犯潘敏落网,钟松良等其他团伙成员也先后到案,警方从他们的住所查获大量的信用卡,并查缴赃款126000元。
该犯罪团伙共7人,潘敏是该团伙的“大姐大”,大学本科毕业生。其他犯罪成员均为男性,钟松良、刘云鹉、刘树铛为大专文化,黄勇是中专毕业生。他们中除刘树铛为银行职员,黄勇是快递公司职员外,其他人员均无固定职业。
他们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潘敏负责指挥、策划,具体执行由钟松良带领刘云鹉、张林、杨文实施,并由刘树铛和黄勇利用职务便利,内外勾结进行作案。
1984年出生的潘敏,2007年从上海某大学本科毕业后先在四川成都打工,第二年来到昆明打拼,其间认识了钟松良。到昆明后,潘敏从网上得知办储蓄卡可以赚钱。2009年7月份其便在地摊上花钱买了33张身份证交给钟松良,让钟松良去办理银行储蓄卡。
网购信用卡申请资料
有银行储蓄卡但是卡上还是没有钱,潘敏绞尽脑汁得出结论,要是信用卡的话不就可以用来透支现金了。她把“金点子”告诉了钟松良后,钟认为可行。于是潘敏在网上买了60多份信用卡申请表图片资料,通过QQ发给钟松良。钟松良看后说可以拿到信用卡,并按照资料上的地址到几个地方拿到了他人的四五张信用卡。
潘敏获得钟松良交来的信用卡后,通过原有资料信息,打电话到银行的信用卡中心,通过输入资料中的身份证号码激活了其中两张信用卡,她立刻打电话告诉了钟松良,并让钟找一家可以刷POS机套现的商店,八千、一万……套现、分钱。
冒领他人信用卡
7月间,钟松良打电话给潘敏,说他要筹集10万元。经商量,由潘敏按照资料上的地址到昆明市某小区冒领了装有信用卡的银行回函,领到卡后交钟松良去套取现金。
由于人手不够,钟松良发展了刘云鹉、张林、杨文,如法炮制,所冒领的卡越来越多,套现金额越来越大。
为了防止暴露,他们从网上购买到的资料所截获的卡均不重复使用,刷了即扔。要找到新的客户资料,他们只有另辟蹊径。经商量,他们以银行工作人员的名义帮小区住户办理信用卡,以此来套取这些客户的资料,然后激活信用卡套取现金。
杨先生就是中了这一陷阱。
利益链不断延伸
再多客户的资料也不够用,没有资料可用就断了这条“财路”。
于是,潘敏找到了某银行做信用卡的业务员刘树铛,经讨价还价后,在银行做过信用卡初审工作的刘树铛答应把银行大门和初审办公室的钥匙交给潘敏,成交价15000元。潘敏得到钥匙及办公室地形图后,以了解债务人资料为名,雇人趁无人之机进办公室,用相机对信用卡申请表进行拍照。潘敏获取20多张申请表的照片后用QQ发给了钟松良,让他按照地址去取装有信用卡的银行信件,将获取的信用卡激活后套现。
同时,潘敏以搞到信用卡申请资料后套现的15%给黄勇为条件,利用黄勇负责信用卡申请资料快递的业务便利,获取他人信用卡申请表的资料照片。拿到上述资料,潘敏打电话到银行信用卡客户中心,要求更改信用卡的联系电话和地址,经银行审核后告诉张林等人到新地址,取回装有信用卡的银行信件,后激活、套现。
犯罪团伙被控新罪名
2009年11月2日,潘敏、钟松良、刘树铛、张林、杨文、刘云鹉被逮捕,黄勇因无逮捕必要,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该案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盘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潘敏、钟松良、张林、杨文利用非法获取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又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提取现金,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树铛、黄勇利用职务便利,向潘敏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申请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刘云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提取现金时,虽然不知道信用卡系盗窃所得,但其还冒用他人信用卡提现,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外,被告人潘敏、钟松良、刘云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在被指控的罪名当中,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是我国刑法中的新罪名。
被告人潘敏、钟松良、张林、杨文、刘树铛、黄勇、刘云鹉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予以供认。
数罪并罚“大姐大”被判19年
2010年12月15日,该案宣判。
法院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敏、钟松良等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敏为该犯罪团伙的组织、策划和指挥者,系该案的首要分子、主犯责任,应承担全部犯罪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钟松良等6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9至2年不等刑罚。记者 夏体雷 通讯员 黄占啊(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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