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有人把信用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上,心存侥幸的他取走了卡里的7000元钱,后坐立不安的陆某到公安机关自首。日前,邹城法院判处陆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0年4月15日,朱某在邹城市太平路农行一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取完款拿了钱就走,把银行卡忘在了自动取款机内。恰巧这时陆某来取款,发现有人将卡遗忘在取款机内,一查询余额还不少,顿时起了贪念,遂使用该卡分四次取走现金7000元,犯罪就这样发生在一念之间。获得这不义之财后,陆某心里一直很忐忑,老是心神不宁,想起失主发现卡内钱被盗取一定会报案,想起银行闪烁的监控探头,经过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后,陆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将7000元现金退还,并由公安机关返还给朱某。陆某良心得到了解脱,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邹城法院经一审后认为,陆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陆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且将7000元现金退还了受害人,其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陆某虽系窃取了朱某的现金,但是借助银行卡来实现的,所以不以盗窃罪论处,而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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