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易纲 (资料图) 中新社发 魏群 摄
中新网1月18日电 据外管局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18日撰写了署名文章《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 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他在文章中肯定了外管局在“十一五”期间取得的成绩,分析了目前外汇管理工作面对的形式,并为未来外汇管理理念指明了方向。
全文刊登如下:
“十一五”期间,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紧紧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中心任务,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复杂变化,不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经济金融安全的能力和水平,有力地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十一五”期间外汇管理取得显著成就
“十一五”期间,面对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的形势,外汇管理部门及时调整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式,从重点管外汇流出转为流出入均衡管理。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以来,针对跨境资金流向复杂、市场主体便利化需求不断增长的现实,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事项,强化事后监测分析和管理,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调节跨境资金流动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和审慎监管的有机统一。
(一)在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取得新进展。“十一五”期间,外汇管理部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更多地从市场角度考虑问题,便利市场主体对外贸易投资活动,提升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功能。
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一是改进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充分满足企业保留和灵活使用外汇需求。2007年8月,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进口支付需求的企业还可提前购汇。二是实施进口核销制度改革,便利企业贸易对外支付。2010年5月,在7个省(市)开展进口付汇核销改革试点,同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三是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2010年10月,在4个省(市)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允许企业在境外开户存放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用于货物贸易、部分服务贸易和经核准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四是简化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程序,便利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付汇。2006年5月大幅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手续,2009年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予以规范和明确。
规范便利个人外汇收支。2007年2月实施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将境内外居民个人结汇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均提高至5万美元,充分满足个人用汇需求。2008年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允许境内非金融机构为个人办理人民币与外币间的货币兑换业务,2009年进一步扩大了试点地区,满足国际旅游中心、部分涉外经济发达地区的个人兑换需求。
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推进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2006年以来,先后扩大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来源,取消购汇额度限制,在全国推广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改革,扩大境外放款的主体和资金来源,简化相关核准和汇兑手续,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支持;先后允许跨国公司以外币资金池、内部结售汇等方式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放宽企业境外运用限制。2010年7月,完善对外担保管理,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对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同时,支持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此外,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出台包括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允许部分企业先结汇后核查,提高预收货款等收结汇比例;提高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用于支持贸易融资等多项应对危机措施,有力地支持涉外经济稳定发展。
(二)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取得新突破。“十一五”期间,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监管能力特别是国际收支基本状况,外汇管理部门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以稳妥有序地拓宽资本流出渠道为重点,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提升我国对外金融竞争力。
促进证券投资资金双向流动。一是有序拓宽对外投资金融渠道。2006年4月,实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有序拓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渠道。截至2010年12月末,共批准88家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共计683.61亿美元。二是有序扩大境内证券市场开放。在2002年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的基础上,2007年以来,先后提高QFII总额度和单家QFII投资额度,鼓励境外中长期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截至2010年12月末,共批准97家QFII,投资额度共计197.2亿美元。
推动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发展。2007年,会同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2010年开展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放款、对外担保等跨境资本项目业务试点。
截至目前,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划分的7大类共40项资本项目交易中,我国实施严格管制的主要是跨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等,其他项目已实现一定程度的可兑换,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明显提高。
(三)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十一五”期间,针对外汇资金大量净流入和外汇储备较快增长的情况,外汇管理部门着力构建均衡外汇管理框架,切实加强对异常外汇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管理,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成功抵御了国际金融危机。
加强和改进货物贸易外汇真实性审核。2006-2007年,重点加强对贸易收汇与外贸出口明显不符的“关注企业”收汇和结汇管理。2008年7月,实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贸易项下债权和债务(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真实性审核。
加强个人分拆购结汇和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管理。2007年2月,对个人超限额的购结汇实行严格真实性审核,年度总额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动态调整。2009年明确银行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依据,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限额。同时,逐步构建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体系,与税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提高服务贸易外汇资金真实性审核的效率和水平。
规范和加强外资外债管理。一是加强外商直接投资、外资并购等外汇管理,严控外资流入房地产市场。2006年,配合建设部、商务部等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对外资购买境内房地产严格执行自用和实需原则,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外资准入。2007年5月,限制返程投资设立或并购房地产企业,严格限制外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2008年,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转股收入结汇管理,防止异常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渠道流入。2010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非居民个人境内购房外汇管理,加强房地产项下外汇资金流入的管理。二是完善境内机构外债管理,根据外汇收支形势变化,动态调节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外债风险。
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预警应急体系。一是完善国际收支申报和统计体系,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核查制度,强化银行等主体申报意识,建立境内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统计体系、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月报制度及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补充申报制度等,将境外个人经常项目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完善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统计监测,国际收支统计覆盖面和准确程度明显提高。二是完善国际收支应急机制。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先后运行国际收支风险预警、高频债务监测和市场预期调查等系统。2009年和2010年分别制定了异常跨境资金流出应急预案和跨境资金异常流入应对预案。2010年11月启动跨境资金异常流入应对预案,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七项管理措施,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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