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0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据普益财富相关统计报告,截至去年十二月二十日,内地商业银行去年共发行了约9958款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估计约为7万亿元人民币,,相比09年约4.8万亿元的发行规模增长46%。虽然滚动发行的因素未从中剔除,但一位深入研究银行理财产品案例的专家认为,其中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爆发可能先于地方融资平台。
另一名银行理财管理人士也指出,银行理财产品利率一般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挂钩,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把这笔资金作为该行揽存,相对的资金成本较高。从实际效果看,银行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存款。比如,目前一年期Shibor是3.699%,但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是2.75%。
难界定私募还是公募
事实上,目前业界也难以界定银行理财产品的性质是属于私募还是公募,以及应该接受何种程度的监管,这亦衍生出市场无序、监管不足或监管过度等问题。针对有关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私募和公募应有严格界限:在销售方式上,私募不允许有公开的宣传和推介,另外是向特定的对象募集,募集对象就是必须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人。一位监管当局官员因此表示,银行理财产品应该划入私募产品之列。
此前,银行理财属于私募还是公募,是个似是而非的问题。未设合格投资人的门坎;什么是公开的宣传和推介,也存在很多模糊地带,比如,电梯里的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媒体报道,算不算公开推介?是否能按认购金额来划分私募和公募的界限?同时,银行理财产品也没有接受严格的第三方监管和信息披露。
有银行理财人士承认,中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合同太过简单。一个直接的疑问就是,在此情况下,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否承担所有风险?他认为,既然不能公开宣传和推介,首先就应该统一银行理财产品的合同。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是各家自订格式合同,投资者在熟悉产品时,不能形成普遍的共识;若能形成一个标准化的合同,或者行业合同,才能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投资收益。
理财合同过于简单
对于纠纷较多的外资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专家认为,应根据合同性质不同进行区别;把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教育、评估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进行;再是披露标准较公募基金或上市公司有所降低,特别是属于信托合同的,应按信托关系的要求披露。
业内人士以香港雷曼债事件为例,指出如不抓紧统一“游戏规则”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自雷曼事件发生后,香港证监会收到8000多宗相关投诉,96%投诉是关于雷曼债的销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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