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28日就《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表示,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为主要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13日发布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所产生的人民币收支可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并且银行可向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企业可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需同时使用人民币和外汇资金时,还应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
该负责人指出,按照《办法》,银行在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后,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人民币资金(包括增资资金)汇出、前期费用汇出、人民币利润汇回以及其他资本所得人民币汇回等结算业务,汇出的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之和不得超过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银行在办理该类业务时,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如实向央行报送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同时,须按相关规定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负责人说,按照《办法》,银行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或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对违反规定的银行或企业,可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禁止其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记者 任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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