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在某银行有房贷,因银行没有通知她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房贷利率7折优惠政策,错过了申请利率优惠的时间,导致了3000余元损失。胡女士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昨日,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客户因未享受到贷款利率优惠政策而起诉借款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据介绍,2006年8月,胡女士与银行签订了房屋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她一直按时还款。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当年购房的个人贷款利率实行七折优惠。据胡女士后来了解,该银行执行这一政策的方法是,只要符合条件的房屋贷款人来银行申请,房屋贷款利率均更改为七折优惠。
胡女士表示,这家银行对这一重大政策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既未公示,也未以任何一种方式告知所有的客户,导致她因不知晓该政策而未能及时到银行申请贷款利率折扣,其所承担的始终是2006年签订合同时确定的8.5折优惠,比新的优惠政策少1.5个百分点,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导致损失3699.5元。
2011年1月10日,胡女士了解到,该银行已不再受理新的申请。胡女士不满,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贷款利率损失3699.5元。(刘可 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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