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货车司机撞伤他人后,先行垫付了伤者所有的治疗费用,可事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遇到了麻烦:保险公司称合同中有免责条款,拒赔医保范围外的药费。于是,货车司机为此告到法院。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解释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伤者全部医药费。
出车祸后垫付伤者全部医药费
今年34岁的孙晓光(化名)家住江宁,早几年买了辆货车跑运输。去年6月23日凌晨,他在送货途中不小心撞翻了前面的一辆三轮车,车主吴以群(化名)从三轮车上摔下后当场昏迷。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晓光车速过快且疏于观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胸肋、腿部多处骨折,吴以群住院治疗了两个多月才康复回家。这期间,孙晓光支付了所有的医药费共计4.8万余元。因此前为货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孙晓光原以为吴以群在医院治疗期间的费用该由保险公司赔付,自己只是垫付而已。可当孙晓光拿着吴以群的各种医疗费用单据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找保险公司理赔遇麻烦
保险公司拿出了当初与孙晓光签订的保险合同,上面写着:“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孙晓光解释,保险公司只赔偿医保范围内用药的费用,也就是2.6万元,剩余的2.2万元孙晓光要自己买单。
“吴以群如何治疗都是医院说了算,再说医生在治疗时怎么可能只用医保范围内的药物。”孙晓光觉得,既然自己投了保,保险公司就该赔偿医院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协商不成后,孙晓光将保险公司告到江宁法院。
未经解释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庭审中,孙晓光表示,保险合同的条款都是格式条款,密密麻麻地有几十条,签合同时他根本没细看,就稀里糊涂地签字了。“保险公司也没有告诉我有‘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这一条。”他认为,这个条款根本就是“霸王”条款。保险公司则认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义务,孙晓光支付的医保外用药费用不应得到理赔。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向孙晓光明确说明“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这一免责条款,孙晓光是在去保险公司理赔时才得知这一条款的。据此,这一条款应认定无效。经过仔细核查,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孙晓光4.2万元。
警惕保险公司
玩“文字游戏”为己免责
由于专业知识的差距,投保人很难就保险条款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实践中很多保险条款的设计不利于投保人或受害人,因保险公司未详细解释免责条款引发的案件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市民,在签合同时一定要小心免责条款,以免日后引发纠纷。
“从审理情况来看,虽然不少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责条款’这一栏,但还会有涉及免责的条款没有归在这一栏中。还有少数保险公司会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偷换概念,以‘重要提示’的形式出现。”此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投保人对于格式合同往往不会深究,容易引起后续纠纷。保险公司正是以此玩文字游戏,降低理赔风险。
据介绍,江宁法院在判决孙晓光案后,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将所有免责条款专门列成一栏,加粗字体、加重颜色、设置提醒阅读标志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并详细解释该部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白该部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朱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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