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通知称,为防范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外部评级结果只能作为内部判断的补充参考。
银监会方面表示,要防范过度依赖外部评级、评级变动等情况带来的潜在风险,通知对商业银行在授信业务、投资业务以及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等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全行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情况,确保外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评级公信力。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至少每两年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变更情况和评估报告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在投资业务方面,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如果重大投资产品没有内部评级,则银行对其的信用风险评估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
通知还规定,若外部评级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银行不得使用其评级结果:客户数量、规模与专业评级能力明显不相称的;受过刑事处罚或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与被评级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缺乏评级独立性的。
■专家解读
评级风险控制门槛提高
业内人士评价认为,通知发布后,金融机构对评级风险控制门槛又提高了,并要求采用多评级部门的评级结果。目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股份制银行在投资债券品种及一些衍生品时会用到外部评级,授信等其他业务依赖外部评级较少,银行自身都有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因此受该通知影响较小。
目前,中国国内共有五家较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分别为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大公国际、上海远东资信、上海新世纪评级。(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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