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2日,工商银行率先取消信用卡“部分还款,全额计息”,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成为中国第一家取消全额罚息的银行,本报对此率先进行了报道。此后,市场普遍认为,其他银行也会相继跟进,但在两年后的今天,记者调查了14家银行,它们仍然雷打不动,“默契”地执行着“全额罚息”。
调查:
时隔两年 多家银行并未跟进
春节后,刚从外地返京的信用卡客户周先生忽然发现自己的信用卡有10元钱欠款未还,银行按照他消费总金额1万元计息,收了他170.06元的利息。“不小心产生了10元的未还款,却还要按照总消费金额计算,银行的这一条款太霸道了。”周先生无奈地表示。
其实,早在两年前,工商银行就率先取消了“全额计息”的罚息标准,但记者在详细调查了14家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所执行的罚息标准后发现,多家商业银行仍然一如既往地按照“全额罚息”的标准执行。
14家商业银行客服及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纷纷表示,信用卡的罚息标准一直都是全额罚息,尚未听说有任何改动的迹象,如果有所变更,会通过网站公示、短信的形式通知持卡客户。某家银行支行客户经理表示,虽然目前罚息标准按全额罚息执行,但是也适当放宽了罚息尺度,即“容差规定”。“容差规定”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客户在进行全额还款时,如果出现少量金额未还的情况,银行也可以算做当期欠款还清。如招商银行等5家银行对于5-10元内未还的透支消费额,将视做“还清”。但这类银行也仅仅是少数,大多数银行仍然“一视同仁”。即使部分银行推出了“容差规定”,也不如“部分计息”方式更能减少持卡客户的损失。
算账:
“全额”与“部分”计息相差多少?
全额罚息与部分罚息,两种不同的计息方式之间的差异到底有多大。记者细算了一笔账,假如小张每月工资5000元,他在去年12月1日刷工商银行信用卡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花费8000元,当他1月1日收到账单后,于1月8日还款4500元,剩下的3500元暂不归还转为循环信贷。到2月1日再出账单时,小张的账单将显示应还款为3608.5元,其中利息108.5元,计算公式为:未还款额×日利息(0.05%/天)×刷卡天数,即(3500元×0.05%×62天=108.5元),小张在最后还款日前归还3608.5元即可全部还清。
但如果换做是全额罚息方式,小张2月1日的账单将会显示应还款为3696.25元,其中利息196.25元,计算公式为:消费总金额×日利息×首次还款天数+未还款额×日利息×(二次还款日期-首次还款日期),即8000元×0.05%×39天+3500元×0.05%×23天=196.25元,两种不同的罚息方式,小张需要多还87.75元。不仅如此,如果像此前提到的周先生,仅仅差10元未还,而该银行又没有相关的容差规定,如果此前消费1万元,可能就要缴纳近200元的利息。简单来说,就是即使只差1元钱,银行依然会按照全额计算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息。
辨析:
坚守全额罚息源于垄断
虽然工行在两年前打破常规、撕破“缺口”,但是尚未跟进的银行内部人士也有他们的解释。“信用卡全额罚息制度已实行很久,早已被用户认同,很多持卡人也都养成了按时全额还款的好习惯。一旦部分罚息,有可能加重银行的信用风险。”某国有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如是说。另有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全额罚息符合国际惯例,而且这种计息方式也符合银监会规定。
但多数持卡客户却并不认同这一条款,“其实就是银行的霸王条款,客户没有选择的权利,只能根据银行寄来的账单全数还款,否则影响个人资信,得不偿失”。
之所以多数商业银行仍然坚决地使用“全额罚息”的方式,专家却道出了更深层的原因。“主要由于国内的商业银行垄断性太强、竞争力不足,每家银行都有其固定的客户源,客户不会因为单方面实施何种罚息方式而调换银行,同时,客户处于弱势地位,银行只希望自己的利润能做到最大化,而忽略了部分客户的切身利益。”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表示。
吕随启进一步表示,对于持卡客户来说,多数商业银行“全额罚息”的罚息标准,可以看做是一种隐含的“霸王条款”。另有相关分析人士表示,在信用卡中心看来,每月刷卡每月还的客户,虽然资信状况良好,但是却很难给信用卡中心带来较高利润。而超前消费,先大把花钱然后再慢慢还款的持卡人,虽然资产状况要逊于正常人,但却能够给信用卡中心带来巨额收益。
此外,信用卡持卡客户需要注意的是,在多数银行尚未改变罚息方式的情况下,持卡人应该注意多数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的规定,经常检查账户余额,尽量每月足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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