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读者康女士在向原单位追讨社会保险的过程中,这种“天经地义”却没有得到应验。为了保持社会保险的连续性,她自行交纳了社会保险,却没想到随后其要求原单位以现金形式返还保险费的想法却遭到了拒绝。更让康女士郁闷的是,对于其原单位这种有悖情理的做法,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进行约束和纠正。最终结果是,康女士拿自己的钱替原单位尽了义务,只能吃“哑巴亏”。康女士在向本报反映时说:“希望我的遭遇能引起广大劳动者关注,在自行交纳社会保险时应慎之又慎,以免被无良企业钻了空子,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读者反映
自行交保险 吃了“哑巴亏”
据康女士介绍,2009年9月18日,本科毕业的她应聘坐落于本市西青区的优瑞纳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助理工程师。半年后的2010年3月22日,康女士以优瑞纳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一直未能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为由辞去了这份工作,随后向西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单位依法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支付当月工资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后,西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及相关劳动保障规定,通过对当事双方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查证,经调解无效后,于2010年5月11日出具了书面仲裁裁决,要求优瑞纳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30日内为康女士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同时,裁决书要求优瑞纳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康女士2010年3月份工资1471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50元。
“裁决书生效后,我们顺利拿到了工资款和补偿金,可直到当年6月下旬,该公司也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在此期间,我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现单位在这方面就做得很好,都是按月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可就因为这样,我的社会保险账户也就出现了间断。为了保持社会保险的连续性,我用自己的钱4059元补交了那个时段的社会保险。与此同时,我向西青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劳动仲裁。”康女士说,“当时我想,既然劳动仲裁部门已经作出了优瑞纳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的裁决,我自行缴纳保险后,法院应该支持我,会要求该公司以现金形式将本来应该给我的4059元返还给我,可万万没想到我的要求却得不到支持。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优瑞纳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只同意由公司出面为我缴纳相应时段的社会保险,拒绝返还现金,可按照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是不能重复缴纳的。西青区法院执行庭的法官对他们这种做法并未表示反对,理由是没有执法依据。也就是说,我只能吃‘哑巴亏’。”康女士认为,由单位代为缴纳和员工自行缴纳只是改变了支付方式,优瑞纳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做法侵害了她的正当权益。
-记者调查
自行交保险 方式不可取
接到康女士反映后,记者及时与优瑞纳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人事部门一名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康女士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而对于此事,该公司一直在按照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的要求进行操作,况且此事早已了结。除此之外,该工作人员表示不再做进一步解释。
对此康女士认为:“他们的理由无非是在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发现我已经自行交纳了那半年期间的保险费,而根据劳动保障相关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不能重复缴纳的。而仲裁裁决书只要求该公司为我缴纳费用,该公司也照做了,之所以在缴纳过程中遭遇阻碍、未能如愿缴纳,是因为我自身原因造成的,同时该公司认为没有向我支付相关数额现金的义务。可这种说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啊!”
从情理上讲,康女士提出变更支付方式的要求无可厚非,可为什么得不到支持呢?对此,本市西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一般会组织当事双方友好协商,在协商不成的前提下再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康女士的诉求得不到支持,是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不规定’的原则,从依法执政的角度讲,康女士的诉求不具备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都没有要求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金的权力,而是否以现金形式向康女士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决定。”
另据该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该部门已接到多起类似康女士的投诉,这些劳动者大都在工作的同时,出于法律意识淡薄等多种原因,一直在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而当得知这项义务应由所在单位承担时,才想起维权,而这种状况下,劳动仲裁部门苦于没有执法依据,劳动者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即便是因此提起民事诉讼,结果也不是太乐观,当事人只能“吃哑巴亏”。
同时该工作人员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依照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本人最好不要自行缴纳,一旦与所在单位发生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