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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银监局:银行房贷利率不得随意“被上涨”

2011年03月04日 14:34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针对个别银行原承诺给予贷款者优惠利率,但正式放贷时却要提高贷款利率等情形,昨日福建银监局要求辖区银行业机构应严格履约执行利率标准,若有证据表明银行曾承诺提供优惠利率,银行就应给予优惠利率。若贷款者发现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可向福建银监局反映。

  银行如有承诺就应履约

  近段时间,外地一些城市出现房贷利率“被上涨”情形,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纠纷频频出现。原先客户在申请首套房贷时银行答应给予贷款利率8.5折优惠,随后由于首套房贷利率优惠取消,尚未正式签合同等待放款的房贷者被银行要求执行基准贷款利率。

  对此,福建银监局要求辖区各银行业机构严格履约执行利率标准。若银行与客户就贷款优惠利率执行标准签订了书面合同或承诺书,且该合同或承诺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按合同或承诺书的约定条款认真执行。若银行仅提供承诺函或预签合同(即客户单方面签字的借款合同),并已书面载明相关利率条款,尽管上述承诺函或借款合同不具有完全法律效力,但若有证据表明银行曾承诺提供优惠利率,则银行仍应区别对待,履行相应责任。同时,各银行业应科学安排信贷计划,合理把握投放节奏,对已受理的符合条件的购房贷款申请,应及时给予办理。

  手续费现象悄然消失

  此外,福建银监局要求禁止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发放中强行搭售基金、保险、理财等产品的行为,也不得以此作为安排放款顺序的依据。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督导,对个人住房贷款中的捆绑销售、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严肃处理责任人员。

  昨日记者走访在榕银行网点,发现此前在榕个别支行以贷款额度紧为由收取手续费的现象已消失。2月24日本报今日财富版报道了贷款者遭遇费率暗涨的情形,在榕一家大银行支行以额度紧为由,要求二手房首套房贷客户在执行基准利率时,需额外支付贷款金额的3%作为手续费。昨日记者再以客户身份咨询时,该网点工作人员表示首套按揭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但未提及手续费。位于福州古田路上一家大银行网点,此前住房抵押贷款另收取一笔手续费,5年期以上为贷款金额的2%,5年期以下的为1.5%,昨日该网点工作人员表示未收取手续费。(杨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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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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