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渐渐临近。
随着“十二五”发展蓝图清晰,我国经济增长的方式从依赖出口转到拉动内需的思路已明确。扩大消费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地位已大为提升。不过,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而让百姓放心消费,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难题。随着消费市场不断出现热点,消费维权就有层出不穷的问题。
从今天起,《南方财富》将开设“聚焦3·15”栏目,针对目前百姓消费的热点、消费维权的难点进行持续性的系列报道。摆事实、找问题、提建议,让全社会更加关心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给自己的爱车上了全险,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出现意外时获得全额理赔”,这在许多车主心目中是理所应当的事。但近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却曝光,国内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按责任赔付的原则,即投保人在车辆事故中负有多大的责任,就获得多少的赔付,而没有责任则不予赔付。这就是颇受争议的“无责免赔霸王条款”。
实际上,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执行“代位求偿权”,投保人仍能得到理赔。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减轻其应当承担的保险保障责任,一般自动放弃“代位求偿权”,甚至把“无责免赔”作为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护身符。而在对簿公堂的众多案例中,尽管这一条款多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但一直没有被废除。
●案例
车主:“无责免赔”明显有利保险公司
根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爱车如己的广州车主小张按照保险公司推销员的话,一直给自己的汽车购买的是“全险”。前不久,小张的车出了事故,交警认定对方是全责。但是肇事司机百般推托,就是不愿意赔偿,肇事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以小张不是该公司客户不愿和小张接触。
无奈之下,小张想到自己投了车损“全险”,以为找到投保的中国平安可以解决问题。但中国平安客服表示,即使投了足额的车损险,出了事故还是要先划分责任,由责任方承担损失。如果对方负全责应该找对方保险公司,与平安公司已没有关系。中国平安以此为由拒绝了小张的赔偿要求。
凑巧的是,此后不久,小张的车在停车场被别人的车刮了一下,对方事后逃逸。小张再次找到投保的平安车险。奇怪的是,这次情况有了改观。保险公司认为,对方属于肇事逃逸,只赔70%,也可以不赔偿。但是最后,中国平安还是赔了小张70%的损失。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琦彬认为,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往往偏向自身利益。
法院认定:按责任赔付有违公平
事实上,小张的遭遇并非个案,南京车主陈新春甚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安邦财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据了解,在北京、江苏南京、重庆、昆明等地都发生过类似的案例,最终法院几乎全部认定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的合法诉求。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刑嘉栋认为,按责任赔付条款是保险人提供的,投标人没有和保险人讨价还价的余地,客户要么接受,要么放弃。在这种情况下,车损险这种无责免赔的条款排除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上应该说是没有效力的。
不过,绝大多数车辆事故中,买了车损险的被保险人都没有得到及时、足额的理赔。据记者了解,也有的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不是以保险理赔的形式进行的。
张琦彬认为,如果从对法律的全面理解来讲,无责免赔条款在法律上来讲确实有违反《合同法》的一些原则,但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并不违法,直接这样否定合同条款也不妥当,“因为保险合同是经过保监会审查的,是有效力的”。“更多时候需要保监会出面来规范完善合同条款”,张琦彬告诉记者。
●剖析
业内透露:汽车“全险”只为招徕客户
面对形形色色车险方案,无所适从的车主们往往为了图省事,认为买份“全险”就万事大吉了。但业内人士透露,其实保险商当初发明“全险”这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只是为了招徕客户,殊不知“全险”并不全。
据了解,通用的“全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几个险种。大部分情况下,只有车损和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其他险种都为附加险种。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是按责任赔付的;而盗抢险、划痕险是对因他人责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玻璃险仅针对玻璃损坏,车上人员责任险只针对本车人员伤亡。
“由于各个险种是很细分的,很多险种的赔付责任范围都是很小的,实际上存在一个让投保人重复投保的问题。”张琦彬指出。
专家提醒:险企不执行“代位求偿权”是问题之源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郝演苏认为,在现行的保险法律条例下,是完全支持“无责免赔”条款的,这也是经过了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审批的。“目前,商业车险的整个合同是有逻辑的,没有法律问题。法院大多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而非条款无效。”
实际上,“无责不赔”被指责为霸王条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求偿权”。郝演苏告诉记者,车险的“无责免赔”并非不赔,无责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转让追偿权,让其代为索赔。即无责方可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从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补偿,保险公司获得追偿权后,可向对方车主追偿。
根据我国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然而,这种操作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代位求偿权不仅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权利,也可以说是保险公司的一项义务,但是当客户要求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时,保险公司为己之便予以拒绝,没有完全按照合同条款去做,是导致问题之源。”郝演苏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
保监会发话:完善“代位求偿权”标准
车险“霸王条款”曝光后,2月22日,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并称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
中国消费者协会也于2月22日公开表态,认为部分车险格式合同条款确实存在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义务,片面增加消费者责任的问题,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保监会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张琦彬认为,调整合同条款对一般老百姓来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不过,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监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在整个保险行业引入充分的竞争。“由于目前保险行业不是充分竞争的,造成保险公司制定的合同条款容易偏向于自身利益,投保人只能按条款执行,话语权很弱。”
南方日报记者 高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