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机制的建立必须以法律体系作支撑。近30年中国经济发展历程证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也是法制体系不断形成和完善的过程。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十一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国金融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的重要时期。5年来,人民银行以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为核心,积极参与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逐步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为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和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日前,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
记者:请简单介绍一下我国金融法律框架体系大致由哪些方面构成?“十一五”期间,人民银行在金融立法方面形成了多少有效法律文件,取得了哪些成果?
周学东: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我国金融法律框架体系的构成。从法律制度调整的对象看,金融法律框架体系包括金融监管法和金融交易法;从法律制度的层级看,它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从人民银行现行法定职责看,这个框架涵盖了金融宏观调控、金融市场、金融稳定,以及金融改革和创新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十一五”期间,国家颁布实施或修订的涉及金融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10余部,包括《反洗钱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物权法》、《破产法》、《刑法》修正案有关金融管理条款等,以及《外汇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发布了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一五”期间,仅人民银行以行长令形式公布的部门规章就有12件之多,以公告等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逾百件。
记者:我们知道,近年来,人民银行先后参与了《刑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等一些国家重大法律的起草和修订,为加强社会主义金融法制建设,建立和谐金融秩序作出积极贡献。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周学东:“十一五”期间,人民银行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起草工作,对惩治洗钱、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骗贷、“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等严重金融违法行为提出了大量立法建议。两个修正案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打击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强化了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约束,为维护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包括完善动产担保制度,建立浮动抵押制度,建立抵押、质押统一公示系统等多项重要的立法建议并大多得到了采纳。特别是《物权法》创设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对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因缺乏担保品而难以获得融资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防范金融机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人民银行积极参与了《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央行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得到采纳。其中,有关“三中止”措施的规定(即法院中止对被接管、托管的金融机构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为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角色、顺利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针对国内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面临的新形势,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建设,推动并参与起草《反洗钱法》和制定相关反洗钱规章。2006年颁布的《反洗钱法》确立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的基本体制,确定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对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记者:请具体介绍一下近年来央行在加大与人民银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比如人民银行先后颁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立法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
周学东:“十一五”期间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人民银行致力于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发展和创新,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债券市场发展,优化企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通过林权抵押贷款创新、土地流转经营权质押贷款试点等,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推动金融市场建设与发展过程中,人民银行始终坚持市场化理念,切实转变市场管理方式,例如2008年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正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方式重要转变的标志。此外,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2009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大大促进了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近年来,各类电子支付机构特别是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以及支持结算资金规模的迅速扩大,但也积聚了潜在的、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迫切需要加以监管和规范。为此,人民银行经商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障和促进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为防范和化解金融支付风险提供了支撑。
征信立法对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业乃至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等都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人民银行在大力推动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同时,不遗余力地推动征信法律制度建设。人民银行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了《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并于2009年10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此项工作今年有望取得突破。此外,人民银行还完善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提高了借贷交易双方的信息透明度和对称度,改善了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工作和规范各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2006年以来人民银行根据《反洗钱法》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将反洗钱监管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和部分特定非金融机构,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制度,确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的主体、标准、对象和监督管理措施。反洗钱“一法四规”的颁布建立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记者:“十二五”期间,我国在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有哪些侧重点?
周学东: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十二五”期间的金融法制建设,需要以“十二五”金融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整体规划为依据,以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为目标,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和最新进展,加快推进相关的立法。第一,修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有关法律规定,例如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建立和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制度框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删除限制银行发展的规定;研究《票据法》的修改工作,适度放开票据的融资功能,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规范和调整的范畴;修订《贷款通则》,取消《贷款通则》中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存在制度性缺陷的规定。此外,还要对《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等进行评估、修订或废止。第二,研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包括《征信管理条例》、《黄金市场管理条例》、《银行卡条例》、《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金融统计条例》、《存款保险条例》、《银行业机构破产条例》等。第三,研究探索新的金融法律制度,例如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等。
总之,通过不断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为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为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基础。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