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项银行收费被取消,无疑这值得肯定。不过,在民众方面,叫好声没有预料中的那么热烈。在网络上,有两点意见似乎值得重视:一是通知所列的34个项目,逾半项目原本在银行就已经“免单”;二是通知对公众广泛关注的小额账户收费、跨行转账收费过高、ATM机跨行取款重复收费等项目并没有取消,也没有降低。在民众眼中,这有“避重就轻”之嫌。
更重要的是,网民还提出疑问,在银行目前可以自立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语境下,取消几十项收费不过是“割韭菜”,割完一茬很快又会冒出一茬。而随着银行业务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他们巧立收费名目的空间大得很、手段多的是,“事后取消”式的监管只能疲于应付,况且很多时候还“应付”得不及时、不得力。
银行收费项目泛滥,收费标准偏高,现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脱不了干系。从名称上即可看出,这个办法强调了国有银行的“商业”性质,将之与一般商业银行等同视之,没有凸显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身份、垄断地位及社会责任。从该办法的内容上看,商业银行设立收费项目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也就是说,各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力——这就是问题的源头。
显然,鉴于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具有垄断性质,所以不应该赋予其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力,不能将国有商业银行与一般商业银行等同视之。如此,监管部门就不妨转变监管思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改“无禁止即可为”为“无审批不可为”——国有商业银行若要设立收费项目或调高收费标准,必须事先报请监督部门审批,监督部门没有审批和认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这才是“釜底抽薪”之策。“事先审批”显然优于“事后取消”,不仅能够防止银行收费多如牛毛,而且可以避免银行收费陷入无休无止的废、立拉锯战之中。
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已经起草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并已下发至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尽管我们尚不知这个“新办法”到底是什么样子,但笔者认为,将国有商业银行与一般商业银行分而视之,对国有商业银行收费进行严格管束,应该是这个“新办法”着力考虑的事情。同时,银行收费既关乎银行的利益也关乎民众的利益,这个“新办法”也不应是单方面征求银行意见的。(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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