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以来,朝阳法院受理的银行被客户起诉案件数量有上升趋势,去年该院一共受理因客户不满银行服务而起诉银行的案件共有5件,而今年截至到2月底即受理了4起银行被客户起诉案件。
法官李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这些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案件标的额并不大,客户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为弥补损失,更重要的是针对某项银行的制度或规定提出挑战;第二,起诉主体主要为个人客户,这些个人客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有些客户自身就是律师;第三,争议焦点集中在对银行服务或者产品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有所质疑,包括银行是否正确执行银监会优惠政策、是否正确报送个人信用记录、是否谨慎审查贷款合同、是否合理发行和管理理财产品等等。
朝阳法院分析认为,案件呈现以上特点的原因主要在于三大矛盾:
首先,商业银行的服务产品创新与业务水平滞后之间的矛盾。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新产品、新服务层出不穷,要求银行的业务能力相应提高。如金融衍生产品、电子银行业务对银行产品的设计和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现实中部分银行的业务能力尚待提高,使产品和服务出现瑕疵,从而损害银行客户权益,导致纠纷发生。
其次,银行客户金融知识匮乏与维权意识增强之间的矛盾。大多数消费者对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知之甚少,在接受商品和服务时也不及时咨询相关的银行工作人员,甚至签署书面文件和电子合同的时候不仔细阅读条款,由此做出选择具有盲目性,并不清楚相应的法律风险。当出现消极法律后果时,越来越多的银行消费者会积极和银行沟通、提出异议,沟通无果后就会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权利,呈现出较强的维权意识。
其三,银行的业务拓展需求与风险内控机制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银行不断开拓新客户和新业务,现实中部分银行对市场评估不充分、业务人员不对客户进行评估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出现产品服务不符合客户需求或客户预期,产生较大市场风险;而且出现问题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反馈解决机制,应对客户的投诉流于形式化,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容易出现争议,引发更多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银行客户基本上处于被动消费状态,处于弱势地位。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形式、内容、价格等仍由银行决定,因此银行对银行客户的权益保护有更大责任。李湘建议银行加强完善法律风险评价体系和客户纠纷解决机制,银行不仅应在新业务开展之前进行法律评估,对于现有业务也应定期做法律风险评价,以便对风险较大的产品和服务予以改进。银行还应建立快速、有效的纠纷解决和应对机制,应对客户的投诉和起诉,及时总结争议产生的原因并研究解决方案,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密切关注跟进,避免引发更大的负面社会影响。(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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