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祁亚宁以不同商户名义申请到银行POS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进行刷卡套现、代还信用卡,从中收取手续费,涉案金额达3000万元左右。近日,朝阳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40万元。
2009年3月至2010年6月间,祁亚宁在朝阳区建国门外“大北写字楼”内,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使用五商户名义申请的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刷卡数额达3000万元左右,祁亚宁从中获利30万元。据了解,祁亚宁的“生意”非常红火,每月初和月末来人比较多,有套取现金的,有要求代换信用卡的。祁亚宁从中收取1%至3%的手续费。
法院认为,祁亚宁为牟私利,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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