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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高回报委托理财 操盘人违法致血本无归

2011年05月09日 10:10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时下,一些中老年人委托他人理财投资的现象十分普遍,受委托人往往对投资人承诺高额回报。生活中,一些人在“高回报”的驱使下盲目委托他人理财。

  目前,我国法律对民间委托理财的相关规定尚不健全,这必将导致委托理财行为在某些方面并不能保证投资人的应有权益,本案也许能给大家提个醒儿。 ——编辑手记

  江苏南通一居民面对年息25%的高额回报,委托他人代理理财,后因“操盘”人构成犯罪,导致投资无法追回,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理人归还投资本息。

  2011年4月30日,江苏南通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投资人的诉讼请求。

  委托他人代理理财

  海门市李亦飞得悉陈佳伊投资获得收益后,于2007年10月22日委托陈佳伊代其理财投资。陈佳伊向李亦飞出具收条一张:“今收到李亦飞投入吉林玉米市场现金26万元,年利率按25%计算。

  2006年3月起,天津市禾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禾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海鹏以投资吉林玉米市场效益高为由,在江苏南通的海门市“开展业务”。海门市陈佳伊投入资金后,获取一定收益。

  海门市李亦飞得悉陈佳伊投资获得收益后,于2007年10月22日委托陈佳伊代其理财投资。

  当日,陈佳伊向李亦飞出具收条一张:“今收到李亦飞投入吉林玉米市场现金26万元,年利率按25%计算,时间从2007年10月25日至2008年10月25日,风险自负……”

  2007年10月28日,陈佳伊向李亦飞提供了其作为乙方与禾欣公司(甲方)订立的资金委托代理运作协议一份:“甲方代运作乙方所提供的资金30万元,其间资金本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由甲方负责;甲方自资金运作之日起一月后每月向乙方指定账户返还利润2%,年利润不得少于25%……”陈佳伊以此合同内容告知李亦飞投资方式及回报率。

  陈佳伊收取李亦飞26万元后,将款存入自己在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的信用卡上。翌日,陈佳伊将26万元划入其股票账户。2007年11月8日,陈佳伊从股票账户转出30万元汇至禾欣公司在海门市经办人的账户。

  2007年底,禾欣公司的李海鹏向所有投资人出具了借据,其中给陈佳伊的一张借据内容如下:“今借陈佳伊人民币30万元整,期限3个月。”借款人签名处签有李海鹏的名字并盖有禾欣公司的印章。

  陈佳伊、李亦飞拿到该借据后,两人共同出具说明书一份:“李海鹏所借30万元是李亦飞与陈佳伊共同出资(李亦飞26万元,陈佳伊4万元),以陈佳伊名义借出,借据由陈佳伊保管。”之后,陈佳伊陆续支付给李亦飞5个月的利息25000元。

  追款诉讼

  禾欣公司资金委托代理运作属于非法吸储行为,故陈佳伊与禾欣公司之间的资金委托代理运作协议系无效协议,进而导致陈佳伊与李亦飞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无效。

  2008年7月,李海鹏因犯集资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吸收的诸多投资款无法归还。

  2010年4月,李亦飞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佳伊返还委托理财款26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亦飞得悉被告陈佳伊投资收益后,将钱款交付陈佳伊,以被告名义对外投资,资金由陈佳伊操控,接受资金方也将利息打入被告账户,然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本案中,以陈佳伊名义向禾欣公司的投资中有26万元的份额属于李亦飞。当禾欣公司向陈佳伊出具30万元的借据后,李亦飞、陈佳伊二人共同出具说明证明,30万元资金中的26万元为李亦飞出资,以陈佳伊的名义投资,由此表明,李亦飞认可了陈佳伊的投资行为。

  事实上,禾欣公司资金委托代理运作属于非法吸储行为,故陈佳伊与禾欣公司之间的资金委托代理运作协议系无效协议,进而导致陈佳伊与李亦飞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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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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